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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刑罰僅次於死刑,歷經了幾千年,至清末才被廢除

中國古代刑罰分為五等, 依次遞增為“笞、杖、徒、流、死”, 其中, 流放僅次於死刑。 流起源很早, 但到秦漢時代才逐漸形成體制, 南北朝後期開始進入五刑體制,

佔據其中降死(由死罪降免減等為徒刑)一等重刑的地位。 隋唐之際, 以徒流刑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確立。 自此, 流放之刑以嶄新的姿態出現在中國刑罰史上, 並一直影響到清末。

中國在歷史上是一個農業文明國家,

家族觀念濃重, 兒孫滿堂, 四世同堂, 成為多數中國人夢寐以求的理想。 在這樣的環境中, 無論是誰, 一旦遭受到流放的刑罰, 一定被認為是一件極為不幸的事情。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 流放是十分獨特的政治現象, 被統治者自詡為一種仁慈的刑罰。 所謂“不忍刑殺,

流之遠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 從而體現了儒家所提倡的仁政和慎刑。 但為了使流放刑起到降死一等重刑的作用, 歷代統治者煞費苦心的變換流放的方式, 創造了花樣翻新的流放形式。

與此同時, 歷代統治者在中國廣袤的國土上, 對於流放地點的選擇也費盡心機, 西北絕域、西南煙瘴和東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島都先後成為過流放地, 形成了歷代不同的流放標準, 造就了諸多著名的流人聚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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