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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約玩“搬家”

李軒甫 郭豔華

周興是海南海口人, 2013年3月, 他以母親、妻子的名義註冊了一家機電公司, 主要經營輸變電配套設備安裝、室內外裝飾工程等。 雖然公司股東是母親和妻子, 但實際上公司經營和管理均由周興負責。 起初周興經營還算順利, 簽下了一些合同, 尤其是與海口某照明公司及孟某的兩份合同, 合同價款近30萬元。 照明公司向周興公司購買箱式變電器2台, 合同價款17萬元。 2013年7月, 在周興的催促下, 對方將14萬元合同款支付到周興個人帳戶。 同年10月、11月, 同樣與周興公司簽訂了購買變電箱合同的孟某支付給周興9.15萬元。

收了合同款後, 周興拿了1萬元支付購買變壓器的定金, 其餘的錢都被他拿去買彩票和賭博了。 在照明公司催促下, 他退了6000元。 錢花了, 周興沒辦法履行合同, 便偷偷將公司搬離註冊地址, 一直不給合同方還錢。 無奈之下, 對方報警。 警方介入後, 周興退了6000元。

2014年8月25日, 周興到海口市公安局紅島邊防派出所投案。 2016年9月12日,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周興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2萬元。 周興不服, 上訴稱, 其與照明公司、孟某簽訂合同過程中, 其已經履行合同, 也沒有失去聯繫, 同時, 所得款項部分用於專案, 部分用於日常花銷, 不構成犯罪。

海口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 周興將收到的合同款揮霍殆盡, 在被害人催促履行合同後,

周興以各種理由拖延搪塞, 且拒不退款, 後又將公司搬離註冊地址, 導致被害人無法聯繫到他, 實際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 具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客觀上亦實施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拒不退還的行為, 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鑒於周興主動投案, 部分退贓等情節, 今年3月3日, 海口市中級法院改判周興犯合同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並處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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