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電鍍小作坊, 無證進行電鍍, 大量排放污染物。 近日, 女子張某因犯污染環境罪, 被湖裡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43歲的張某是文盲, 來自湖北省一個農村, 來廈門後暫住同安區梧侶村。 經查, 從2013年3月開始, 張某租賃了湖裡區一處地方作為廠房, 無證進行電鍍作業, 而且她在沒有廢水處理設施和規範化排污口的情況下, 就偷偷排放污染物。
2014年7月31日,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湖裡分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提取電鍍廢液。 經鑒定, 該廢液含總鉻、六價鉻等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
案發後, 張某主動至廈門市公安局五通邊防派出所投案。 隨後, 她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被起訴。
近日, 湖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有害物質, 嚴重污染環境, 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不過, 因為她是自首, 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 決定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