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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陽交通事故的應對策略

當遇上交通事故如何應對?除了保持一顆冷靜的頭腦外, 還需要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應對策略, 才能使自己的權益損害減少到最低。 本文為大家講解交通事故的應對策略內容。

一、現場交通事故處理。

(一)搶救傷者和財產, 勘查現場, 收集證據, 儘快恢復交通。

(二)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三)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 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 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 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 應當記錄在案。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 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五)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

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六)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七)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八)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 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 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終結。

(九)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

在治療終結15日內, 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 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 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後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十)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 經檢驗鑒定後, 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 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 經上級負責人批准, 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 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 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 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 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 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 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 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 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 一般事故15日, 重、特大事故20日,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 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二)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為該支隊法制科), 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 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 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為最終決定。

(三)責任推定。 ⑴、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偽造現場, 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處罰。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員警部隊執行。

四、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交通事故不用愁,洛太律師為您解憂

地址洛陽市洛龍區五環街中弘府邸D座102室

http://www.hnluotai.com/

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⑵、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三、交通事故的處罰。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警告、罰款、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拘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①逃逸;②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③隱瞞事故真相;④嫁禍於人;⑤其他惡劣行為。

(三)對軍人、武警給予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發的,由軍隊、武警員警部隊執行。

四、交通事故的賠償調解。

(一)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只調解兩次。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節,當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費。

(五)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在接到評定後15日內,申請重新評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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