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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檜殺害嶽飛的“莫須有” 到底是什麼罪

嶽飛這個歷史大冤案, 秦檜以“莫須有”三字給嶽飛定罪, 因其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的荒誕性, 如今早已成為人人熟知的成語。 “莫須有”到底是個什麼罪?這三個字, 歷史學家常解釋為“也許有”, “或許有”, 意思果真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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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莫須有”的記載, 流傳最廣的版本出自於元朝脫脫所著《宋史?嶽飛傳》,

脫脫在《傳》中說:“獄之將上也, 韓世忠不平, 詣(秦)檜詰其實, 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 其事體莫須有。 ’世忠曰:‘莫須有三字, 何以服天下?’”

1141年, 秦檜以謀反之罪將嶽飛下獄, 按律要處死。 當他準備將案子上報宋高宗時, 與嶽飛同為“中興四將”之一的韓世忠內心不平, 到秦檜那裡追問證據, 秦檜以“莫須有”三字搪塞, 史家常常解釋為“也許有”、“或許有”, 老百姓以此作為成語, 形容憑空誣陷。

其實, 史書上還有另外一種說法。 南宋徐自明所編《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高宗紹興十一年八月》條記載:“先是, 獄之成也, 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 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不明, 其事體必須有。 ’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 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

檜不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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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莫須有”還是“必須有”呢?從說話人身份、說話前後語境和案件的審理過程等方面來推敲, 倒確實能看出一些端倪。

從說話人身份來說, 一個時任宰相(秦檜), 政府首腦, 一個時任樞密使(韓世忠), 三軍司令, 都是當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 要定一位同為大人物、地位僅次於自己的樞密副使(嶽飛)的罪行, 豈可用模棱兩可的話去搪塞, 蒙混過關?別人不笑、後人不笑, 他自己也會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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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後語境來說, 前面說岳雲張憲的謀反信雖未查明, 後面接著的, 應該是一個肯定的“但是”句, 怎麼會這個雖未查明, 那個也許有呢?語境上也不成立。

從案件審理的過程來看, 嶽飛入獄後, 秦檜動員給嶽飛羅織罪名的包括張俊、萬俟卨、何鑄、羅汝楫、王貴、王俊等若干人,

倘若一個“莫須有”就能定罪的話, 那還何需動員這麼多人、羅織這麼多罪, 何況還加上嚴刑伺候?

另外, 從秦檜自身的立場來看, 若非“必須有”, 他那“南人歸南, 北人歸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 最關鍵的是, 他那如日中天的權位牢固不了。 所以, 秦檜彼時彼境所表達的意思, 不會是也許有、或許有甚至“這個可以有”, 應該是:“這個必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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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厲鶚所著《南宋雜事詩》一書注文說到此事時, 也記載為“必須有”。 附在此注後有一段按語說:“此三字與中興紀事本末(即《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同, 今皆作‘莫須有’, 恐不若紀事之得其實也。 ”

可見, 厲鶚也認為秦檜所說“必須有”, 更接近事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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