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專家後臺每天接到車主們的訴苦:
不想把車報廢
比如——
“我的車車況還很好, 跟新車比都不差, 報廢掉多糟蹋!”
“這車跟我好多年, 雖然有點老化, 但繼續開沒問題。 ”
“國外開的那些老爺車, 多酷啊!車還是老的好!”
“老車能開就繼續開唄, 幹嘛花錢買新的?”
“當二手車賣掉應該更划算吧?”
“自己拆了把零部件用起來!”
“送人可以嗎?”
“……”
不過, 想歸想, 能不能實施卻是另一回事。
如果你有一台老車, 不想報廢掉, 那麼首先, 你要確定它有沒有開滿60萬公里。
根據2013年頒佈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最新規定, 針對私家車取消了原本的強制報廢年限,
這種取消了年限轉而以公里數的限制為標準的方法, 大大提高了汽車的使用率。 以一年2萬公里的正常使用率來計算, 私家車的使用時限幾乎翻了一番。
不過, 雖然取消了年限,
所以, 假如你的車在行駛里程在60萬公里以內, 那麼就沒有達到強制報廢的標準, 可以正常上路。 (除非你的車屬於黃標車, 不能上路;或者屬於國一國二車, 不能在工作日進五環以內、重度霧霾天北京全市禁行)。 這種情況下, 報廢或者不報廢, 完全是個人自由。
假如你的車已經達到了強制報廢標準, 那麼就需要注意以下法律規定。
首先, 按照法律規定, 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是必須報廢的。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所以, 如果你的車已經達到了報廢標準, 既不能當二手車賣掉, 也不能轉送給其他人, 當然, 也不能自己拆解。
否則,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 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至於把報廢車開上路, 更是萬萬使不得的。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 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 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法律規定以外, 許多人不得不把舊車報廢掉, 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是:
不報廢掉舊車就沒辦法釋放指標, 給新車上牌。
在這裡, 報廢專家要特別提醒各位車主:
報廢後, 需要在6個月之內去小客車指標網更新指標, 否則視同放棄指標。
傳送門:小客車指標網(點擊文字進入)
更新指標後, 需要在6個月內買車上牌使用指標, 否則視同放棄指標。
有關更新指標的具體問題看這裡:
放棄現有指標,也就意味著你的指標作廢。接下來你要給新車上牌的話,就需要在搖號中標率堪比買彩票的北京,成功地搖到一個號才行……
似乎這個代價比報廢掉一台舊車還要大?
當然,如果實在不想報廢,指標無所謂,那的確可以放在倉庫裡,靜待一輛車的自然“死亡”。
放棄現有指標,也就意味著你的指標作廢。接下來你要給新車上牌的話,就需要在搖號中標率堪比買彩票的北京,成功地搖到一個號才行……
似乎這個代價比報廢掉一台舊車還要大?
當然,如果實在不想報廢,指標無所謂,那的確可以放在倉庫裡,靜待一輛車的自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