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調委在接到醫患糾紛調解申請後, 應該按照以下流程調處醫患糾紛。
1. 第一時間派員趕往現場宣傳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政策及解決管道,
2. 指派1名調解員為首席調解員和2名調解員, 1名記錄員共同參加調解。 醫患兩方可以推舉代表進行溝通協調, 單方參與的人數不能超過5人, 對調解員提出回避申請且存在法定理由的, 醫患糾紛調解員應該予以調換。
3. 在查明真相、分清責任的基礎上, 使醫患雙方達成調解協定;如果無法達成共識, 立刻終止調解並告知雙方。
患者索賠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應該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司法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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