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水產品質檢機構技術水準, 確保檢測資料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我部決定2017年繼續對水產品質檢機構開展水產品中藥物殘留、重金屬及貝類毒素等專案的檢測能力驗證工作(以下簡稱“檢測能力驗證”)。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方式及任務分工
本年度水產品質檢機構檢測能力驗證工作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統一組織,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品質與標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科院質標中心”)具體實施, 有關水產品質檢機構參與實施。 水科院質標中心負責檢測能力驗證技術方案制定、報名、結果收集匯總,
二、驗證專案、檢測方法及參加單位
(一)驗證專案
水產品中藥物殘留檢測:氯黴素和硝基呋喃類代謝物。
水產品中重金屬檢測:鎘。
貝類毒素檢測:麻痹性貝類毒素。
(二)檢測方法
氯黴素:《水產品中氯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SC/T 3018-2004)或《動物源食品中氯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業部781號公告-2-2006)等。
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水產品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業部783號公告-1-2006)。
鎘:《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鎘的測定》(GB 5009.15-2014)。
麻痹性貝類毒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貝類中麻痹性貝類毒素的測定-小鼠生物法》(GB 5009.213-2016)。
(三)參加單位
承擔2017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的質檢機構必須參加水產品中藥物殘留檢測能力驗證, 承擔2017年貝類、重點水產品等監測任務的單位必須參加水產品中重金屬及貝類毒素檢測能力驗證, 其他相關水產品質檢機構可自願選項參加檢測能力驗證。
三、進度安排
(一)驗證報名。 參加2017年檢測能力驗證的水產品質檢機構要及時填寫《2017年水產品質檢機構檢測能力驗證報名表》(見附件1), 明確本單位參加的檢測能力驗證專案和樣品領取方式及地點,
(二)樣品領取。 氯黴素和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驗證樣品於3月19日發放, 請參加檢測能力驗證的單位根據報名情況自行前往北京、上海、青島3個驗證樣品發放點領取樣品;鎘和麻痹性貝類毒素驗證樣品於5月23日發放, 請參加檢測能力驗證的單位根據報名情況選擇郵寄或自行前往驗證樣品發放地點(上海)領取樣品。
(三)樣品檢測。 參加單位須在領取樣品後96小時內完成檢測工作, 並按規定格式(見附件2)填報檢測結果。 加蓋公章的檢測結果傳真至水科院質標中心;檢測結果原始記錄和相關譜圖等以特快專遞形式寄至水科院質標中心(以寄出的郵戳為准)。
(四)補驗工作。 對於檢測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質檢機構,
(五)結果報告。 水科院質標中心應在檢測能力驗證工作和補驗工作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 組織專家組對驗證結果進行會商、評審, 將形成的檢測能力驗證結果報告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四、有關要求
(一)水科院質標中心及技術支撐單位要高度重視檢測能力驗證工作, 並根據本通知要求和進度安排科學制定實施方案, 及時準確製備和發放樣品, 認真研判檢測結果, 按時完成檢測能力驗證工作。
(二)各水產品質檢機構要認真對待本年度檢測能力驗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我部將取消其承擔我部相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資格:一是不參加或未通過本年度檢測能力驗證(含補驗)的;二是檢測能力驗證樣品未在本單位檢測, 或進行分包檢測的;三是在檢測過程中相互詢問檢測結果、偽造檢測結果或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檢測能力驗證過程中有關組織工作問題請與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聯繫, 有關技術問題請與水科院質標中心聯繫。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科技與品質監管處 劉莎莎, 電話:(010)59192950, 傳真:(010)59192990。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品質與標準研究中心 劉歡、李晉成, 電話:(010)68690715, 傳真:(010)68672898, 郵寄地址:北京市豐台區永定路南青塔150號(郵編:100141)。
附件:1.2017年水產品質檢機構檢測能力驗證報名表
2.2017年水產品質檢機構檢測能力驗證結果表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3月7日
附件:1.2017年水產品質檢機構檢測能力驗證報名表
2.2017年水產品質檢機構檢測能力驗證結果表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