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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三類人殺人不用償命,經專家強烈呼籲,最近開始試行

中國是個禮制國家, 在禮的主導下男尊女卑已經是一種常態。 男人如果犯法遭受皮肉之苦不可避免;女人就不一樣了, 歷朝歷代都會有一些政策予以保護。 即使犯了死刑, 在可寬恕條件下, 仍然有希望被判處無罪。

漢朝, 國家初定, 社會民生一派生機盎然。 漢景帝直接說了:“年長之人, 是人們尊敬的物件;鰥夫寡婦, 無依無靠, 是人們哀憐的物件, 應當在法令中寫明:年齡在八十以上的老人和八歲以下的孩童, 以及尚未生產的孕婦、樂師、侏儒, (犯罪後)經審訊應當關押入獄的, 則在獄中免去這些人身上的刑具,

同時不執行死刑。 ”什麼意思?就是說80歲以上的老人和懷孕的婦女犯罪, 不論何罪, 應該寬容一點。

唐朝, 《新唐書》說了:“輕罪及十歲以下, 八十歲以上者, 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繫以待斷並絕死刑。 ”輕罪犯人和十歲以下八十歲以上的犯人, 殘廢的人、侏儒、孕婦,
一律不戴刑具等待審理判決, 並不用死刑。

宋代, 刑具主要有:枷、杻、鉗、鎖及孟枷, 囚犯帶上刑具接受審訊本來再正常不過了, 而且犯罪越嚴重刑具越複雜, 但是如果犯了“杖罪以及懷孕、侏儒的廢疾者”不必戴上刑具, 也稱之為“散禁”。

元朝, 《新元史》說了:“婦女犯罪時已懷孕的,

如遇應予拷訊及判處杖刑, 笞刑的, 須等分娩一百天后執行。 ”簡單說就是:如果懷孕的婦女犯罪了, 要等其生下小孩再過100天后才執行刑罰, 這個可以說已經特別寬容了。

明朝, 《明律》記載:若婦人懷孕犯罪, 應該拷打並接受訊問, 需要等生下小孩子再過一百天再拷打訊問。 若還沒生下來就拷打最後導致墮胎, 官吏要接受處罰。 把婦女打死的, 官吏要被杖一百, 徒三百。

《大清律例》的規定:凡孕婦犯罪後, 依律應拷訊的, 須待產後一百日方可拷訊;如果司法官在孕婦未產時進行拷訊, 因此而致使墮胎的, 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處罰;因此致死的, 則要處杖刑一百, 徒刑三年;如果在產後未滿百日而拷訊的, 比照未產而拷訊減一等處刑。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人性化的執法已經成為必然, 專家學者強烈要求恢復我國古代對婦女、老人的寬大處理。 所以, 在1997年, 我國刑法直接規定了未滿14周歲的兒童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到了2011年, 新的刑法再次修訂,

專家學者又一次要求吸收我國古代法律之精華, 規定已滿75周歲的老人不適用死刑, 當然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說實話這裡的特別條款等於沒說, 因為法律不容許模糊, 所以自新刑法頒佈之日起, 75周歲老人都不執行死刑。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類人只免除刑罰, 不免罪。比如:一個懷孕的婦女殺人了,法院最後判這個婦女故意殺人罪,並直接處死刑,那麼死刑就不用執行了,但仍然構成犯罪。有人問了,這個有什麼意義?意義大了去了,畢竟不執行死刑不等於不執行有期徒刑等等刑罰;而且假如該婦女生完孩子後,又把一個人打殘廢了。那麼,她以前就有前科,以後就有可能不能再減刑或者假釋了。

不過,這一特殊條款頒發以來,也帶來很多困擾。比如:有些女性犯了大罪,她預料到會判處死刑,就會找一切機會和男性接觸,目的只有一個——“懷孕”,現實中也發生過這樣的案件;還有一些老人,為幫兒子要回貸款,故意毆打他人更是屢見不鮮;還有一些孩子,父母認為反正不會判刑,因此放任自流,甚至父母利用孩子的無知而實行一些諸如涉毒等活動。

不免罪。比如:一個懷孕的婦女殺人了,法院最後判這個婦女故意殺人罪,並直接處死刑,那麼死刑就不用執行了,但仍然構成犯罪。有人問了,這個有什麼意義?意義大了去了,畢竟不執行死刑不等於不執行有期徒刑等等刑罰;而且假如該婦女生完孩子後,又把一個人打殘廢了。那麼,她以前就有前科,以後就有可能不能再減刑或者假釋了。

不過,這一特殊條款頒發以來,也帶來很多困擾。比如:有些女性犯了大罪,她預料到會判處死刑,就會找一切機會和男性接觸,目的只有一個——“懷孕”,現實中也發生過這樣的案件;還有一些老人,為幫兒子要回貸款,故意毆打他人更是屢見不鮮;還有一些孩子,父母認為反正不會判刑,因此放任自流,甚至父母利用孩子的無知而實行一些諸如涉毒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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