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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非常普遍的行為, 特別是未足額繳費現象非常突出。 勞動者如果通過仲裁或者訴訟途徑主張權利, 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裁判機關做何處理?收集了最高法院對此問題的相關意見, 供大家參考!
一、最高法院關於企業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覆
最高法院於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覆: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二、最高法院關於對“社會保險的勞動爭議”問題的答覆
最高法院於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覆:
“關於線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問題, 實際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確認識人民法院受理社會保險爭議的範圍。 對於這一問題, 我們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 這個問題主要關係到如何正確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職責許可權與人力資源的社會保障部門行政權能的合理分工。
三、最高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覆
最高法院於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網(www.court.gov.cn) 的答覆:
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 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 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 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 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 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法研[2011]31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號《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 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一種意見, 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征繳社會保險費屬於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 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另, 建議你院可結合本案向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建議其針對當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社會保險引發爭議所涉及的保險費征繳問題, 加強調查研究, 妥善處理類似問題, 依法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