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房子本是件開心的事, 可因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少。 今年1月, 裝修工人張兵將房主劉亮起訴至法院, 原因是張兵貼瓷磚時受了傷。 劉亮很委屈, 工人在自己房子裡幹活受傷, 房主就得賠錢嗎?
2015年8月, 劉亮家的一套房屋部分牆面需要貼瓷磚, 於是找到包工頭孫強,由其承包施工。 後來, 孫強安排裝修工張兵和另一人共同貼瓷磚, 瓷磚的打磨機由孫強提供。 張兵在使用打磨機打磨瓷磚時, 瓷磚碎片飛出, 造成其雙眼和左面部受傷, 診斷結果為左側顏面部受傷、左眼球破裂傷、左側下眼瞼裂傷。 經司法鑒定,
今年1月, 張兵將包工頭孫強和房主劉亮一同訴至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3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亮與孫強系承攬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即定作人如果不存在過失的話, 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 貼瓷磚作為單獨的一項工作,不要求裝修方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因此劉亮在定做、指示及選任孫強施工上不存在過失, 且與損害後果的發生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據此, 法院綜合案情後, 酌定由張兵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孫強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劉亮不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判令孫強支付張兵各項賠償共計11.4萬餘元。
承辦法官表示, 依據法律規定,施工企業應當為其工人繳納工傷保險等法定保險, 一旦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