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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當心騙子把房子“偷走”

近來, 有關老人“以房養老”卻“房財兩空”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 隨之, 一種以理財之名實施的新型“房詐”浮出水面, 給老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在譴責騙子惡行的同時, 這裡有必要知曉他們的詐騙伎倆, 讓老年朋友主動增強防範意識, 在遭遇類似騙局時不再上當。

01

老人的房子怎麼成了別人的?

2016年5月, 北京的A阿姨認識了自稱“以房養老”專案負責人的B女士。 對方以“低風險高利息”為誘餌, 讓A阿姨用房產證找“金主”C作3個月抵押貸款, 再把貸到的錢借給B女士, 3個月期滿後, 從B女士處收回全部本息, 再用本金從C那裡贖回房產證, 淨賺近50萬元的利息。 心動的A阿姨在B女士的“指導”下, 簽署並公證了一系列法律文書, 最終她的房屋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直接過戶, 自己無家可歸。 經查, 在北京, 與A阿姨有類似遭遇的老人有數十人。

下面, 讓我們來捋一捋老人被騙的過程:

第一步, 編造誘人藉口。 A阿姨在“朋友”B女士的推薦下, 接觸到名為“以房養老”的理財形式, B的“指導”充滿誘惑力:“就是將房子拿到小額貸款公司作抵押, 抵押到的錢交給C做理財。 不妨礙房屋自住, 也不妨礙出租, 貸款利息由C償還, 每個月給A阿姨3%利息, 一年期滿後本金退回, 再把房子贖回, 完全‘零風險’。 ” A阿姨由此動心。

第二步, 不讓兒女知曉。 在A阿姨決定用個人名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去作抵押借款時, B女士特意囑咐其不要讓家人和親朋知道, 省得別人“搶好處”。 老人此時已被“高額回報”深深迷惑, 表示“一定不讓家人知道, 等掙到錢再告訴他們 ” 。

第三步, 貿然簽字“入套”。 後A阿姨與C介紹的中間人D在公證處簽署了委託書(公證後的委託書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

簽了處分委託書, 等於將房屋的出售、抵押、質押、互換、租賃等權利全部委託給受託人處分, 而受託人可以在委託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授權範圍內的一切行為。 整個過程中, D一直哄騙老人說是走程式, A阿姨則以為是“以房養老”理財合同文書, 沒有詳細審查內容就簽了字, 簽字後也沒有留存這些檔。 這就為將來D自行賣房做了“合法”鋪墊。

第四步, 抵押過戶步步“套牢”。 在A阿姨與E(即真正放貸人)到房管部門辦理完抵押過戶手續後, E給A阿姨帳戶上打了220萬元借款, A阿姨把其中28.7萬元轉給了D做服務費, 剩下的191萬多元打給了B女士, 由其交給C做投資理財。 除B女士給A阿姨出具的一張借款200萬元、分期償還的借條外,

老人手裡既無書面合同, 亦無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第五步, 房子落入他人之手。 上述步驟走完後, A阿姨只在前兩個月收到C給付的20萬元理財利息後, C便不再“露面”, 從電話敷衍到人“完全失蹤”。 此時D、E的催債電話越來越頻繁, 直至A阿姨的房子因D有委託書而賣出, 新的買家上門要求騰房時, A阿姨才如夢初醒, 報警並提起訴訟。

02

老人的房子還能追回來嗎?

騙局發生後,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 A阿姨有可能要回房子或追回部分損失。

一是證明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為無效。 本案中, 如果D進行房屋轉讓時的價格是合理的, 且對方是善意第三人, 並已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

房屋將很難追回。 這種情況下, A阿姨如果能夠證明D與買受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需掌握相關資金往來記錄、交談記錄等證據), 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成交(一般低於市場價的75%), 將是成功維權的關鍵。

二是房屋買賣行為認定為詐騙。 公安機關對A阿姨的報警予以受理、偵查, 收集到B、D與放貸方、買家等涉嫌共謀詐騙的證據, 再經過檢察機關批捕、起訴等程式, 法院最後判定B、C、D等人構成詐騙犯罪, 則A阿姨就可以判決書為依據, 證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從而追回被騙房產。

最後, 提起民事訴訟。 A阿姨在房子被轉讓後, 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諮詢求助, 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 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民間借貸、不當得利、融資糾紛等案由起訴上述詐騙嫌疑人,最大限度地追回損失。

03

防範房子被“偷”,老年人要提高警惕

針對老年人群體被騙案例多發的狀況,建議廣大老年朋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處分本人所有的房產時應審慎行使民事權利,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將防騙“關口”前移,日常勿輕信投資高額回報的誘惑,不要有“天上掉餡餅”的貪便宜心理。遇事應多與家人、子女協商,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經多方論證後再謹慎作出投資理財決定。

二是正確分析投資理財的後果,重視簽字的效力,認真閱讀合同或協定文本,充分、清晰地理解條款內容,準確預判不能到期還款的法律後果,萬萬不可草率落筆。

三是要有風險意識,特別是在決策環節,如果投資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資,卻不辦理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而是要求辦理委託代理售房的公證,那麼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是及時維權。老年人陷入“以房養老”等騙局後,要沉穩應對,靈活運用協商調解、行政、訴訟等途徑合理主張訴求,避免受騙後一時衝動而造成其他損失。

04

相關連結:何謂“以房養老”

真正的“以房養老”,主要是指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指老年人把擁有完全產權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終身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保險給付金,並終身繼續行使其對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待老人身故後,子女若償還全部給付金本息即可解除房產抵押,重新獲得房屋全部權益;否則由保險公司按市場價格將房產拍賣,處置所得優先償付保險給付金及利息,多餘資金包括房屋增值權益都歸老人的子女所有。

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民間借貸、不當得利、融資糾紛等案由起訴上述詐騙嫌疑人,最大限度地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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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房子被“偷”,老年人要提高警惕

針對老年人群體被騙案例多發的狀況,建議廣大老年朋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處分本人所有的房產時應審慎行使民事權利,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將防騙“關口”前移,日常勿輕信投資高額回報的誘惑,不要有“天上掉餡餅”的貪便宜心理。遇事應多與家人、子女協商,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經多方論證後再謹慎作出投資理財決定。

二是正確分析投資理財的後果,重視簽字的效力,認真閱讀合同或協定文本,充分、清晰地理解條款內容,準確預判不能到期還款的法律後果,萬萬不可草率落筆。

三是要有風險意識,特別是在決策環節,如果投資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資,卻不辦理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而是要求辦理委託代理售房的公證,那麼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是及時維權。老年人陷入“以房養老”等騙局後,要沉穩應對,靈活運用協商調解、行政、訴訟等途徑合理主張訴求,避免受騙後一時衝動而造成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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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以房養老”,主要是指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指老年人把擁有完全產權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終身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保險給付金,並終身繼續行使其對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待老人身故後,子女若償還全部給付金本息即可解除房產抵押,重新獲得房屋全部權益;否則由保險公司按市場價格將房產拍賣,處置所得優先償付保險給付金及利息,多餘資金包括房屋增值權益都歸老人的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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