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 有關老人“以房養老”卻“房財兩空”的新聞引發社會關注。 隨之, 一種以理財之名實施的新型“房詐”浮出水面, 給老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在譴責騙子惡行的同時, 這裡有必要知曉他們的詐騙伎倆, 讓老年朋友主動增強防範意識, 在遭遇類似騙局時不再上當。
01
老人的房子怎麼成了別人的?
2016年5月, 北京的A阿姨認識了自稱“以房養老”專案負責人的B女士。 對方以“低風險高利息”為誘餌, 讓A阿姨用房產證找“金主”C作3個月抵押貸款, 再把貸到的錢借給B女士, 3個月期滿後, 從B女士處收回全部本息, 再用本金從C那裡贖回房產證, 淨賺近50萬元的利息。 心動的A阿姨在B女士的“指導”下, 簽署並公證了一系列法律文書, 最終她的房屋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直接過戶, 自己無家可歸。 經查, 在北京, 與A阿姨有類似遭遇的老人有數十人。
下面, 讓我們來捋一捋老人被騙的過程:
第一步, 編造誘人藉口。 A阿姨在“朋友”B女士的推薦下, 接觸到名為“以房養老”的理財形式, B的“指導”充滿誘惑力:“就是將房子拿到小額貸款公司作抵押, 抵押到的錢交給C做理財。 不妨礙房屋自住, 也不妨礙出租, 貸款利息由C償還, 每個月給A阿姨3%利息, 一年期滿後本金退回, 再把房子贖回, 完全‘零風險’。 ” A阿姨由此動心。
第二步, 不讓兒女知曉。 在A阿姨決定用個人名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去作抵押借款時, B女士特意囑咐其不要讓家人和親朋知道, 省得別人“搶好處”。 老人此時已被“高額回報”深深迷惑, 表示“一定不讓家人知道, 等掙到錢再告訴他們 ” 。
第三步, 貿然簽字“入套”。 後A阿姨與C介紹的中間人D在公證處簽署了委託書(公證後的委託書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
第四步, 抵押過戶步步“套牢”。 在A阿姨與E(即真正放貸人)到房管部門辦理完抵押過戶手續後, E給A阿姨帳戶上打了220萬元借款, A阿姨把其中28.7萬元轉給了D做服務費, 剩下的191萬多元打給了B女士, 由其交給C做投資理財。 除B女士給A阿姨出具的一張借款200萬元、分期償還的借條外,
第五步, 房子落入他人之手。 上述步驟走完後, A阿姨只在前兩個月收到C給付的20萬元理財利息後, C便不再“露面”, 從電話敷衍到人“完全失蹤”。 此時D、E的催債電話越來越頻繁, 直至A阿姨的房子因D有委託書而賣出, 新的買家上門要求騰房時, A阿姨才如夢初醒, 報警並提起訴訟。
02
老人的房子還能追回來嗎?
騙局發生後,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 A阿姨有可能要回房子或追回部分損失。
一是證明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民事行為無效。 本案中, 如果D進行房屋轉讓時的價格是合理的, 且對方是善意第三人, 並已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
二是房屋買賣行為認定為詐騙。 公安機關對A阿姨的報警予以受理、偵查, 收集到B、D與放貸方、買家等涉嫌共謀詐騙的證據, 再經過檢察機關批捕、起訴等程式, 法院最後判定B、C、D等人構成詐騙犯罪, 則A阿姨就可以判決書為依據, 證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從而追回被騙房產。
最後, 提起民事訴訟。 A阿姨在房子被轉讓後, 可以到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務機構諮詢求助, 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 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民間借貸、不當得利、融資糾紛等案由起訴上述詐騙嫌疑人,最大限度地追回損失。
03
防範房子被“偷”,老年人要提高警惕
針對老年人群體被騙案例多發的狀況,建議廣大老年朋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處分本人所有的房產時應審慎行使民事權利,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將防騙“關口”前移,日常勿輕信投資高額回報的誘惑,不要有“天上掉餡餅”的貪便宜心理。遇事應多與家人、子女協商,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經多方論證後再謹慎作出投資理財決定。
二是正確分析投資理財的後果,重視簽字的效力,認真閱讀合同或協定文本,充分、清晰地理解條款內容,準確預判不能到期還款的法律後果,萬萬不可草率落筆。
三是要有風險意識,特別是在決策環節,如果投資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資,卻不辦理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而是要求辦理委託代理售房的公證,那麼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是及時維權。老年人陷入“以房養老”等騙局後,要沉穩應對,靈活運用協商調解、行政、訴訟等途徑合理主張訴求,避免受騙後一時衝動而造成其他損失。
04
相關連結:何謂“以房養老”
真正的“以房養老”,主要是指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指老年人把擁有完全產權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終身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保險給付金,並終身繼續行使其對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待老人身故後,子女若償還全部給付金本息即可解除房產抵押,重新獲得房屋全部權益;否則由保險公司按市場價格將房產拍賣,處置所得優先償付保險給付金及利息,多餘資金包括房屋增值權益都歸老人的子女所有。
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民間借貸、不當得利、融資糾紛等案由起訴上述詐騙嫌疑人,最大限度地追回損失。03
防範房子被“偷”,老年人要提高警惕
針對老年人群體被騙案例多發的狀況,建議廣大老年朋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特別是在簽訂抵押借款合同、處分本人所有的房產時應審慎行使民事權利,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將防騙“關口”前移,日常勿輕信投資高額回報的誘惑,不要有“天上掉餡餅”的貪便宜心理。遇事應多與家人、子女協商,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經多方論證後再謹慎作出投資理財決定。
二是正確分析投資理財的後果,重視簽字的效力,認真閱讀合同或協定文本,充分、清晰地理解條款內容,準確預判不能到期還款的法律後果,萬萬不可草率落筆。
三是要有風險意識,特別是在決策環節,如果投資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資,卻不辦理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而是要求辦理委託代理售房的公證,那麼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是及時維權。老年人陷入“以房養老”等騙局後,要沉穩應對,靈活運用協商調解、行政、訴訟等途徑合理主張訴求,避免受騙後一時衝動而造成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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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何謂“以房養老”
真正的“以房養老”,主要是指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指老年人把擁有完全產權的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終身按月領取一定數額的保險給付金,並終身繼續行使其對該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待老人身故後,子女若償還全部給付金本息即可解除房產抵押,重新獲得房屋全部權益;否則由保險公司按市場價格將房產拍賣,處置所得優先償付保險給付金及利息,多餘資金包括房屋增值權益都歸老人的子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