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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住房補貼”未繳個人所得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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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稅 稅務諮詢籌畫部/整理

3月27日, 從朔州市地稅局獲悉, 該局稽查局日前查處了一家電力生產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

2016年11月, 朔州市地稅局稽查局對山西京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至2015年地方稅收申報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 經查, 該公司位於右玉縣, 是一家由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國有電力生產企業。 2014年11月, 該公司給員工發放住房補貼48.40萬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4.81萬元。 該局依法責成該公司限期補扣補繳個人所得稅14.81萬元, 並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的罰款7.4萬元。

華稅短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以下各項個人所得,

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 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同時,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上述“補貼”、“福利費”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 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福利費,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可以看出, 有關補貼、福利費等免稅的解釋許可權在國務院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 上述原則性規定並不具有實際操作性, 因此, 圍繞上述條款, 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陸續發佈過一系列的具體檔, 對免稅“補貼、津貼”、“福利費”等予以進一步的具體界定。

比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 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 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電腦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華稅提示, 企業通過補貼等形式發給員工的福利, 如果不符合相關免稅規定或超出限額標準, 也會面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 處理不當, 還會面臨稅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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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由於稅法的專業性較強, 很多律師、稅務師的實務經驗比較少。 而未來, 依法解決涉稅爭議案件的市場將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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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稅主任劉天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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