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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報》“法眼看CRS”華稅專欄文章②:哪些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要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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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稅】中國第一家專業化稅法律師事務所, 5A級稅務師事務所集團, 成立於2006年, 總部位於北京, 專注於稅務爭議解決、稅務稽查應對、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管理等領域的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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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稅 劉天永

近日, 華稅在《中國稅務報》開闢專欄“法眼看CRS”, 以幫助中國企業和個人, 特別是在海外有金融帳戶和資產配置的高淨值人士, 從專業稅務律師的角度客觀、全面認知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以及其帶來的法律、稅務風險。 以下為《中國稅務報》刊發的華稅CRS專欄文章②:哪些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要交換?

哪些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要交換?

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是提高全球稅收透明度, 打擊利用海外帳戶逃稅避稅行為的核心環節。 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 由誰來收集資訊?具體交換哪些資訊?

根據AEOI(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規定, 需要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實體和特定的保險機構。

這些機構負責金融帳戶的審查, 一旦審查確定金融帳戶為應報送資訊的金融帳戶, 就要收集資訊並進行報送, 同時有義務告知帳戶持有者其帳戶資訊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域交換。 應報送金融帳戶, 是由應報送人持有或由應報送人作為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帳戶, 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和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 上述帳戶持有人都是應報送資訊人, 除非被特別排除, 比如上市公司、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等。

MCAA(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CRS評述和CRS實施細則, 對於需要交換何種金融帳戶資訊進行了明確規定與詳細闡釋。

基本資訊

如果報送金融帳戶的持有人為自然人, 應報送其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與地址。 如果報送金融帳戶的持有人為實體, 應報送其名稱、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及納稅人識別號。 如果報送金融帳戶的持有人為實體且其一個或多個控制人為報送人, 則應報送該實體的名稱、位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及納稅人識別號, 以及每個控制人的姓名、地址、居住地司法管轄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金融機構報送的地址應為帳戶持有人在金融機構開戶備案的地址。 對於自然人帳戶持有人, 金融機構應報送其當前居所地地址。

若其當前居所地地址不在案, 應報送其郵遞地址。 當實體帳戶持有人的控制人為應報送人時, 金融機構應報送該實體的位址以及每個控制人的位址。 金融機構報送的帳戶持有人的居住地司法管轄區, 應按照盡職調查標準予以確認。 若金融機構認定某一帳戶持有人有多個居住地司法管轄區, 應報送其全部居住地司法管轄區。 當帳戶持有人被認定有多個居住地司法管轄區時, 應報送每個居住地司法管轄區所分配的納稅人識別號。 當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時, 應報送功能上與之相仿的識別號碼或資訊。

對於存量帳戶, 如果帳戶持有人的納稅人識別號與生日未在金融機構備案且地方法不要求收集此資訊, 則不強制報送納稅人識別號與生日。

關於存量帳戶和新設帳戶持有人的出生地, 除非地方法律要求金融機構收集與報送其出生地, 且該資訊在其電子資料庫中可查, 金融機構都不必報送。

金融帳戶帳號

金融帳戶的帳號需要報送。 該帳號不應是金融機構為應對報送義務而特地為帳戶分配的號碼。 若不存在帳戶號碼, 任何功能相仿的編碼皆可, 如特定的序號或該金融機構分配的用以識別特定帳戶的號碼, 通常可以認定合約或保險序號為與帳號功能相仿的編碼。

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

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 也必須隨同金融帳戶一併報送。 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識別碼, 可以使參與資訊交換的司法管轄區輕鬆確認報送資訊的來源, 也有利於後續資訊的進一步交換或訂正。“識別碼”通常是金融機構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域分配給其用以識別身份的號碼,但也可能是由全球性的分配而來。識別碼可以是納稅人識別號、公司註冊編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或全球仲介機構識別號碼,由參與資訊交換的司法管轄區予以釋義。若無識別碼,必須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地址。

金融帳戶的餘額與淨值

在某一西曆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適的稅務報告期末,金融機構需要報送應報送金融帳戶的餘額或者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若該金融帳戶的餘額或淨值為負,應報送該帳戶的餘額或淨值為0。

通常,報送的帳戶餘額與淨值是金融機構計算後報送給帳戶持有人的數額。對於股權/債權權益,股權權益的價值為最常確定價值,債權權益的價值為本金數額。對於保險合約和年金合約,其價值為該西曆年末或其他稅務報告期末的價值。所有金融帳戶的餘額或淨值不需要因帳戶持有者的負債而下調。

共同持有帳戶的帳戶持有人,需要經由金融機構報送該帳戶的總餘額或總淨值,以及分攤到每一個帳戶持有人身上的共同帳戶的餘額或淨值。這一準則適用幾個法定情形,比如,對於消極的非金融實體持有的帳戶,若有多個作為報送人的控制人,要報送全部支付或計入帳戶的總額,以及分攤到每個作為報送人的控制人的餘額或淨值。對於作為報送人的帳戶持有者,若被確認有多個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則需報送對於不同居住地司法管轄區所支付或計入帳戶的數額,以及該帳戶的總餘額或淨值。

帳戶在該西曆年度或其他稅務報告期間註銷的,金融機構沒有義務報送帳戶關閉前的餘額或淨值,但應報送說明該帳戶已註銷。“註銷”的確認依據帳戶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僅僅因為帳戶餘額或淨值為零或負值,不能認定為帳戶已註銷。

另外,對於不同類型的金融帳戶,需要報送的餘額或淨值略有不同。對於託管帳戶,報送該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由於託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其他收入所得”總額。這裡的“其他收入所得”指按照此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除去利息、股息、因銷售或贖回金融資產的總收入款或資本利得之外,被認定為“所得”的數額。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託管帳戶的收入所得總額。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所得收入,不考慮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是否對持有者產生稅負。

持有應報送帳戶的清算或結算機構,在以淨額基準結算其成員間的證券買賣時,可能不知道交易或處分的收入所得總額。在此情況下,收入所得總額僅限於按照該機構結算程式進行結算交易的期間、因買賣或處分金融資產而支付或計入該機構成員帳戶中的淨額。同時,對代理人而言,“收入所得總額”包括因之前支付過保證金而未予支付的數額和傭金。對於含債權權益的權益交易,“收入所得總額”包括債權產生的利息。這裡,金融機構可能很難獲取銷售或贖回金融資產的總收入款的資訊,在實踐CRS的過程中,不要求對此資訊的報送一步到位。

對於存款帳戶,應報送該西曆年度內或其他合適的稅收報告期間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對於其他帳戶,應報送該西曆年度內或其他合適的稅收報告期間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收入所得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簡而言之,金融機構應向稅收機關報送金融帳戶的基本資訊、帳戶帳號、其自身名稱與識別碼,以及帳戶的餘額或淨值。

(作者: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

《中國稅務報》網路版連結:

稅務爭議解決是稅務律師最具代表性的業務之一。但是,由於稅法的專業性較強,很多律師、稅務師的實務經驗比較少。而未來,依法解決涉稅爭議案件的市場將不斷擴大。

華稅與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聯合舉辦“稅務爭議解決實務研修班”(4月19-23日,北京),分享稅務爭議辦理方法、技巧及實務經驗。研修班現已正式開始報名,點擊閱讀原文查看報名通知。

版權說明:本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華稅,轉載須與管理員聯繫獲取授權。

華稅主任劉天永律師 也有利於後續資訊的進一步交換或訂正。“識別碼”通常是金融機構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域分配給其用以識別身份的號碼,但也可能是由全球性的分配而來。識別碼可以是納稅人識別號、公司註冊編碼、全球法人機構識別編碼或全球仲介機構識別號碼,由參與資訊交換的司法管轄區予以釋義。若無識別碼,必須報送金融機構的名稱與地址。

金融帳戶的餘額與淨值

在某一西曆年度年末或其他合適的稅務報告期末,金融機構需要報送應報送金融帳戶的餘額或者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若該金融帳戶的餘額或淨值為負,應報送該帳戶的餘額或淨值為0。

通常,報送的帳戶餘額與淨值是金融機構計算後報送給帳戶持有人的數額。對於股權/債權權益,股權權益的價值為最常確定價值,債權權益的價值為本金數額。對於保險合約和年金合約,其價值為該西曆年末或其他稅務報告期末的價值。所有金融帳戶的餘額或淨值不需要因帳戶持有者的負債而下調。

共同持有帳戶的帳戶持有人,需要經由金融機構報送該帳戶的總餘額或總淨值,以及分攤到每一個帳戶持有人身上的共同帳戶的餘額或淨值。這一準則適用幾個法定情形,比如,對於消極的非金融實體持有的帳戶,若有多個作為報送人的控制人,要報送全部支付或計入帳戶的總額,以及分攤到每個作為報送人的控制人的餘額或淨值。對於作為報送人的帳戶持有者,若被確認有多個居住地司法管轄區,則需報送對於不同居住地司法管轄區所支付或計入帳戶的數額,以及該帳戶的總餘額或淨值。

帳戶在該西曆年度或其他稅務報告期間註銷的,金融機構沒有義務報送帳戶關閉前的餘額或淨值,但應報送說明該帳戶已註銷。“註銷”的確認依據帳戶所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僅僅因為帳戶餘額或淨值為零或負值,不能認定為帳戶已註銷。

另外,對於不同類型的金融帳戶,需要報送的餘額或淨值略有不同。對於託管帳戶,報送該西曆年度內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以及由於託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其他收入所得”總額。這裡的“其他收入所得”指按照此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除去利息、股息、因銷售或贖回金融資產的總收入款或資本利得之外,被認定為“所得”的數額。報送資訊的金融機構為代理人、中間人或者名義持有人的,報送因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託管帳戶的收入所得總額。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所得收入,不考慮銷售或者贖回金融資產是否對持有者產生稅負。

持有應報送帳戶的清算或結算機構,在以淨額基準結算其成員間的證券買賣時,可能不知道交易或處分的收入所得總額。在此情況下,收入所得總額僅限於按照該機構結算程式進行結算交易的期間、因買賣或處分金融資產而支付或計入該機構成員帳戶中的淨額。同時,對代理人而言,“收入所得總額”包括因之前支付過保證金而未予支付的數額和傭金。對於含債權權益的權益交易,“收入所得總額”包括債權產生的利息。這裡,金融機構可能很難獲取銷售或贖回金融資產的總收入款的資訊,在實踐CRS的過程中,不要求對此資訊的報送一步到位。

對於存款帳戶,應報送該西曆年度內或其他合適的稅收報告期間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利息總額。對於其他帳戶,應報送該西曆年度內或其他合適的稅收報告期間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收入所得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簡而言之,金融機構應向稅收機關報送金融帳戶的基本資訊、帳戶帳號、其自身名稱與識別碼,以及帳戶的餘額或淨值。

(作者: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

《中國稅務報》網路版連結:

稅務爭議解決是稅務律師最具代表性的業務之一。但是,由於稅法的專業性較強,很多律師、稅務師的實務經驗比較少。而未來,依法解決涉稅爭議案件的市場將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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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說明:本作品的著作權屬于華稅,轉載須與管理員聯繫獲取授權。

華稅主任劉天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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