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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低年齡擬改為八歲

民法總則草案修改126處, 修改稿昨提請各代表團審議

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 對民法總則草案共作了126處修改, 其中實質性修改55處。 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 12日提請各代表團審議。

記者注意到, 此前一些備受社會關注的條款, 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以多少為宜、涉及見義勇為的民事行為如何有效保護等, 在草案修改稿中得到了修改或完善。

金羊網特派北京記者 董柳

【修改】

幾歲孩子才可打醬油?

擬六歲改八歲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六周歲。

一些代表提出, 六周歲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 開始接受義務教育, 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不足, 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建議改為八周歲為宜;也有代表建議維持現行十周歲不變。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 建議在現階段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修改為八周歲。

見義勇為致重大損害?

受助人需舉證

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一些代表提出,

這條規定具有針對性, 對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具有積極意義, 但草案中“但書”的規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 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 建議修改。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從舉證責任、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等方面對救助人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嚴格限定, 將這一條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增加】

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有些代表提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 是防止民事主體濫用權利、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司法機關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的主要裁判依據, 建議恢復草案三次審議稿的相關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 建議在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條後增加一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 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侵害英烈聲譽

或需承擔民事責任

有的代表提出, 現實生活中, 存在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現象, 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影響惡劣, 應對此予以規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 英雄和烈士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 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杆, 加強對英烈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

對於促進社會尊崇英烈, 揚善懲惡,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意義重大。 據此, 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與單行法如衝突

以民法總則為准

有的代表建議明確民法總則與現行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的關係。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 根據民法典編纂工作“兩步走”思路, 民法總則草案經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後, 下一步將進行民法典的合同編、物權編、侵權責任編等各分編的編纂工作, 在各分編編纂工作完成前, 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的規定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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