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榆中院派駐定遠鎮檢察室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對轄區內互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取得良好效果。
2016年底, 為進一步規範村級互助資金管理, 榆中縣扶貧辦就部分鄉鎮沒有將村級互助資金納入村賬鄉管, 導致互助資金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現金發放違規、借款沒有經過理事會研究等問題, 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村級互助資金管理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定遠鎮政府依據《通知》要求, 多次要求該鎮歇駕咀村互助資金協會理事長蔣某將二十萬元的互助資金使用情況及票據交到鎮政府進行監督, 但蔣某以各種理由不予交接。 榆中院派駐定遠鎮檢察室瞭解這一情況後, 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對蔣某就互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約談, 指明其工作中的問題和存在的隱患。 通過約談, 蔣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此次檢察監督活動有效發揮了派駐基層檢察室的法律監督職能, 確保了農村經濟規範運行, 受到了當地政府和群眾的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