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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連續通話796分鐘 消費者告運營商索賠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認為自己不可能不間斷通話13個小時, 為此, 沈先生將扣取話費的某運營商告上法院, 要求退還多收的費用86.07元, 並三倍賠償453.72元, 以及因訴訟產生的交通費等。 一審判決駁回了沈先生東的訴求後, 他不服, 提起上訴。

9月25日上午, 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此上訴案, 在法庭上, 沈先生要求被告公司出具收費的基站原始記錄, 而被告公司表示, 之所以會出現連續13個小時的通話, 有可能是因為沈先生沒有掛斷電話導致的。

連續通話13個小時 消費者稱不可能

沈先生訴稱, 2017年2月, 他發現自己的手機通信費用嚴重反常,

經查詢通話記錄及列印通話詳單, 發現被告公司存在多收費和亂收費情況。

通話單顯示, 2017年1月24日23時03分開始, 至1月25日12時19分止, 通話時間總計796分鐘, 被叫號碼的機主是原告的妻子。

沈先生說, 在被顯示通話的這段時間, 原告夫妻帶著孩子從北京開車回湖北老家過春節, 1月24日晚上住在河北邯鄲的一家酒店裡, 主叫和被叫手機放置在一個房間內。

“當時我妻子的電話找不到了, 為了找手機, 我用自己的電話撥打了妻子的電話後手機響了, 因此我就直接掛斷了電話, 我妻子的手機上也顯示的是未接聽電話。 ”沈先生說, 第二天, 也就是1月25日, 早晨吃完早飯後, 他們一家開車離開了賓館後, 他使用手機導航尋找加油站及高速入口,

期間手機不可能實現語音瀏覽和通話同時進行;此後, 原告駕車行駛在高速路上, 開車的他不可能長時間保持通話並同時開車, 且主叫、被叫兩個手機都在車上也無需通話;此外, 沈先生還表示, 主叫、被叫兩部手機均為蘋果手機, “即便電量是100%, 最多連續通話時間為1.5個小時, 而且其中一個蘋果手機有問題, 電量只有20%時會自動關機, 我的手機根本無法維持長達13個小時的通話。 ”

因此, 沈先生認為, 上述796分鐘的通話是不存在的, 被告收費屬於亂收費。 要求被告返還多收的通話費86.07元, 三倍賠償453.72元, 承擔訴訟費用, 共計2100餘元, 並對原告書面道歉。

被告:不存在多扣多收費

被告公司辯稱, 沈先生在2017年1月24日23:03:37存在通話行為,

通話時長為795分鐘57秒, 並生成了客觀的帳單, 不存在多收費情況。 且不排除主叫、被叫手機接通後未掛斷而機主並未留意, 導致通話持續的情況;且手機通話過程中並不影響手機同時上網;車上有充電器是可以為手機充電的。 原告的主張缺乏依據,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 原告使用被告公司通信號碼並交納相關費用, 雙方之間形成電信服務合同關係。 根據原告提供的主叫、被叫號碼的通訊詳單, 均顯示存在相應的通話記錄。 而原告所稱當時僅僅是撥打了電話而並未接通, 但並不能就此舉證。 現原告的主張, 依據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沈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沈先生不服, 提起上訴。

庭審爭辯一:能否13個小時連續通話?

9月25日上午, 該上訴案在二中院開庭。 沈先生親自出庭應訴, 被告公司則由一名代理人應訴。 在法庭上, 沈先生要求賠償的金額中, 要求返還多收話費並三倍賠償的金額與一審相同, 此外將訴訟產生的費用增加到了4565元, 因此要求賠償的總金額為5100多元。 雙方還就是否能連續通話13個小時出具了證據。

沈先生表示, 一審判決認定自己通話了13個小時, 但是按照工信部的規定, 被告公司證明其通話了, 必須提供原始的資料, 也就是基站的資料, 才能說明其確實進行了長達13個小時的通話。

“現在被告公司提供的只是一個通話清單, 並不是原始資料,

也就是我在邯鄲基站中經過的起止時間, 然後到了鄭州後的起止時間, 否則我不認可。 ”沈先生說, 根據被告公司出具的通話詳單顯示, 在13個小時的通話時間裡, 兩部手機涉及的省份從河北邯鄲到河北鄭州, 距離達到幾百公里, 該路程涉及的通信基站至少幾十個, 但是被告公沒有出具任何一個基站資料, 說明其當時確實經過此地, 並且手機也在通話中。

為此, 被告請來了該公司一位專家作為證人出庭, 專家表示, 沒有規定要求在通話詳單中表明基站的資料。 此外, 沈先生經過幾十個基站, 如果全部列印出來也很長, 原始資料應該保存在信令系統中, 與收取話費的的計費系統不同, 而是在其他系統中。

被告公司:對於異常通話沒有提醒義務

“通話796分鐘誰都不可能,發現這種異常情況後,我投訴到工信部、運營商等部門,被告公司曾表示同意賠償,甚至提出可以賠償我200元話費,但是我的前提是必須告訴我收我796分鐘通話費的依據,否則不同意和解,因此我為了弄清楚到底為什麼會收我796分鐘的通話費,所以提起訴訟”。沈先生表示。

對於沈先生的說法,被告公司表示,當初提出進行賠償,只不過是對客戶投訴後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但不代表公司存在錯誤。

“出現通話796分鐘的異常情況後,你們公司可否對客戶進行提醒?”法官問道。“通話時間異常,我們沒有義務去干涉掛斷的,對於異常消費和超長消費,我方也沒有提醒義務。”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直到目前,公司對於異常通話的客戶也沒有進行提醒。

庭審爭辯二:是否可能系誤操作?

在法庭上,法官問沈先生出現連續13個小時通話的情況有沒有可能屬於其誤操作,沈先生一連說了三個:不可能。他表示,如果是誤操作,不可能是連續13個小時,因為期間他們一家三口一直在一起,“在吃飯、睡覺時都多次看過手機,但一直都沒有發現手機沒有掛斷電話,即便退一步說,如果我屬於誤操作,手機通話時螢幕上會有一個閃光條,我看到後會點擊操作的,誰也不可能讓自己的手機在796分鐘內一直通話的;還有,即便是一直在通話,但是這兩個涉案的手機都是蘋果手機,其中一個蘋果手機有問題,電量在20%時,就會自動關機,更別說13個小時內一直在通話,最後一個就是我妻子的電話蘋果手機裡顯示的是未通話,蘋果手機裡的資料我自己是不可能更改的。”

對於沈先生的說法,被告公司則表示,有誤操作的可能。

原告不同意調解 被告不願賠償

對於是否同意調解,沈先生說:“我要的是通話796小時的事實真相,因此不同意調解。“之前我的手機通話記錄是300分鐘,被告公司按照400分鐘收費的,我投訴後,他們按照3倍賠償我了,因此這次我不存在通話796分鐘通話,他們收費,所以我要求三倍賠償。如果誰能讓2個蘋果手機可以連續13個小時通話(其中還有語音瀏覽、微信聊天),我願意支付1000元的費用。”

而被告公司表示,通話詳單顯示沈先生和妻子有主叫和被叫行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妻子的電話沒有接通,因此在此事件中,移動沒有多收費、多扣費的情況,不同意賠償。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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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話796分鐘誰都不可能,發現這種異常情況後,我投訴到工信部、運營商等部門,被告公司曾表示同意賠償,甚至提出可以賠償我200元話費,但是我的前提是必須告訴我收我796分鐘通話費的依據,否則不同意和解,因此我為了弄清楚到底為什麼會收我796分鐘的通話費,所以提起訴訟”。沈先生表示。

對於沈先生的說法,被告公司表示,當初提出進行賠償,只不過是對客戶投訴後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但不代表公司存在錯誤。

“出現通話796分鐘的異常情況後,你們公司可否對客戶進行提醒?”法官問道。“通話時間異常,我們沒有義務去干涉掛斷的,對於異常消費和超長消費,我方也沒有提醒義務。”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直到目前,公司對於異常通話的客戶也沒有進行提醒。

庭審爭辯二:是否可能系誤操作?

在法庭上,法官問沈先生出現連續13個小時通話的情況有沒有可能屬於其誤操作,沈先生一連說了三個:不可能。他表示,如果是誤操作,不可能是連續13個小時,因為期間他們一家三口一直在一起,“在吃飯、睡覺時都多次看過手機,但一直都沒有發現手機沒有掛斷電話,即便退一步說,如果我屬於誤操作,手機通話時螢幕上會有一個閃光條,我看到後會點擊操作的,誰也不可能讓自己的手機在796分鐘內一直通話的;還有,即便是一直在通話,但是這兩個涉案的手機都是蘋果手機,其中一個蘋果手機有問題,電量在20%時,就會自動關機,更別說13個小時內一直在通話,最後一個就是我妻子的電話蘋果手機裡顯示的是未通話,蘋果手機裡的資料我自己是不可能更改的。”

對於沈先生的說法,被告公司則表示,有誤操作的可能。

原告不同意調解 被告不願賠償

對於是否同意調解,沈先生說:“我要的是通話796小時的事實真相,因此不同意調解。“之前我的手機通話記錄是300分鐘,被告公司按照400分鐘收費的,我投訴後,他們按照3倍賠償我了,因此這次我不存在通話796分鐘通話,他們收費,所以我要求三倍賠償。如果誰能讓2個蘋果手機可以連續13個小時通話(其中還有語音瀏覽、微信聊天),我願意支付1000元的費用。”

而被告公司表示,通話詳單顯示沈先生和妻子有主叫和被叫行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妻子的電話沒有接通,因此在此事件中,移動沒有多收費、多扣費的情況,不同意賠償。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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