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傳統司法考試的精英模式
日本傳統的司法考試模式發端於明治維新時期, 確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司法民主化改革過程中,
傳統的司法考試由日本法務省所屬的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來負責宏觀管理。 司法考試管理委員會由三人組成, 即法務省法務次官、最高裁判所的事務總長、由律師聯合會推薦並得到法務大臣任命的律師。 該委員會主要負責司法考試重大決策和司法考試規則的制定。 負責具體實施的, 則是其下設的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會, 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會的合意直接決定考生是否通過司法考試。 一般來說, 這個委員會的委員主要是由大學教授、律師、裁判官和法務省官員組成。 如從2000年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會的構成來看, 全部委員共有148人,
日本傳統的司法考試具體都考些什麼內容呢?
第二次考試分為選擇題筆試、論文題筆試和麵試三種題型, 只有通過前者才能參加後者考試。 其中, 選擇題考試於每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 考試時間為3個半小時, 題目形式是有五個選項的單選題, 亦被稱為“擇一式考試”, 試題主要涉及憲法、民法和刑法三個主要學科, 每個學科20道題, 總共60道試題。 這部分筆試沒有規定合格分數線, 而是出於控制論文筆試人數考慮的一種競爭考試, 考試合格一般控制在正確率70%到80%左右。 選擇題合格後方可參加論文題考試。 選擇題考試成績只有當年有效, 如果論文題考試沒有通過, 則第二年還要再次參加選擇題考試。
考試最終通過者的公佈時間是在每年11月上旬到中旬之間, 也就是說從第一年年末開始第一次司法考試報名工作, 到第二年11月公佈面試成績, 需要一年多的週期。
日本傳統司法考試下“法曹”荒
通過以上介紹可以發現日本傳統的司法考試這種層層選拔模式相當嚴格, 1956年後的50年裡, 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從沒有超過5%。 其中在1970年以後, 每年大約有兩萬人參加司法考試, 每年通過的人數一直維持在300人左右。 即使通過的合格人數自2000年起得到了快速增長, 但合格率仍然很低。
以2005年為例,參加選擇題筆試的有4萬餘人,其中只有7000多人通過,進入論文題筆試,淘汰率達82.5%。而這7000多人中也只有1500人能順利進入面試,淘汰了79.6%的考生。最終能通過司法考試全部考試的學生只有300人,淘汰率高達99.25%。
雖然這種高淘汰率考試模式在傳統司法考試實行的61年裡為日本司法界培養了一些司法精英,但是它的弊端也日益顯著。
在日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被統稱為法曹,通過傳統司法考試的考生數目的不足直接導致日本法曹人員的緊缺。據有關部門統計,2006年度日本法曹人數為27887人,其中法官3341人、檢察官2490人、律師22056人。其每十萬人口的法曹比例僅為22人,雖然比2000年的17.7上升了許多,但與其他發達國家(例如:美國為352人,英國158人,德國135人,法國在歐洲最少為61人)相比,還是有很大差距。
日本法律服務人材緊缺一方面造成法律服務價格高昂,另一方面導致法律服務品質下降。在日本,律師是令人羡慕的高收入職業,想在日本打官司就意味著三費——費錢、費時、費力。也而因此,市民會選擇法庭外個別解決方式處理糾紛,形成市民遠離司法的現象。這種環境下日本的法律服務業普遍缺乏危機感,業務領域的拓展精神欠缺,導致日本的國際貿易業務和高端業務法律服務領域被美國律師佔領。
什麼是法科大學院?
2001年,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案規劃新的培養法曹的制度,設立法科大學院,也就是只有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才能取得新司法考試的考試資格,並且縮短司法研習的時間為一年。依此提案,2004年日本有74所大學創設了法科大學院(其中國立大學32所、公立大學兩所、私立大學40所),2006年開始試點實施新司法考試制度,一直到2011年徹底廢除傳統司法考試模式。2002年《司法考試法》經過修改對應試資格進行改革並在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規定原則上必須是法科大學院畢業才有應試資格,並且還設置了應試次數的限制,對應試資格的改革是這次司法考試改革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考試包括法科大學院適應性考試(全國統考)和各大學院的個別考試,適應性考試的考題由獨立行政法人大學考試中心或財團法人日本律師法務研究財團出題。並且許多大學院還要面試來考查學生的綜合性指標。針對非法學本科生,法科大學院的標準課程設置為3年(本科法學專業課程為兩年),需學完全部課程獲得93以上的學分才可以畢業、獲取“法務博士”的學位並有參加新司法考試的資格。
法科大學院設有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基本課程,也有包含專業法律技能及法律實務的法律實務基礎課程,還有法理學、法史學的基礎理論法學課程,更有有關法學領域的前沿問題前沿課程。值得一提的是,法科大學院的教師,兩成以上要求是實際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律師或司法部門的職業法律人員。其目的在於促進學生對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程式、證據運用、法庭辯解等法律實務實際運作的瞭解。有人把法律家比作“社會生活的醫生”,法科大學院的教育理念,就是培養既有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又有批判和創造性的思考力,具備能根據具體事實 尋求法律解決方案的必要的法律分析力和法律邏輯的“社會生活的醫生”。
揭開改革後的日本司法考試面紗
日本新司法考試制度有何變化呢?
在2006年到2011年的並軌期間,非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還可以直接參加司法考試,但是從2011年開始,除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可以直接參加司法考試外,非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不能直接參加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畢業後,在5年以內能夠報考新司法考試三次。如果連續三次報考都不及格的話,需要再度入學法科大學院進修才有重新報考的資格。而法科大學院一年2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2萬元)的高昂學費讓這些學生不得不慎重參加司法考試。
相比非法科大學院人員,為什麼法科大學院的學生有“直接晉級”的權利?原來,這種模式效仿美國Law School模式,這些學生的學歷相當於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或者其他本科畢業生需要參加考試才能進入法科大學院學習。這些學生在報考司法考試前已經有了數年的接受法學教育背景,避免出現像傳統司法考試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脫節的局面。
新司法考試的題型只有選擇題和論文題,取消了面試,考試時間大約在5月下旬,第一天進行選擇題考試,接下來的三天進行論文題考試。
2006年,報考人數為2137人,但合格者只有1009人,合格率為48.35%;2011年,報名人數為8765,合格者為2063人,合格率只有23.5%;到2012年,合格者為2102人,合格率為25.1%;到2013年,合格者為2049人,合格率為26.8%。雖然離法務省之前預期5年時間裡實現每年通過3000人的目標還有些距離,但是相較于傳統司法考試不到5%的通過率確有大幅度提升。
韓國傳統司法考試為什麼要改革?
介紹完日本的司法考試制度後,讓我們說說鄰國韓國的司考制度。改革前韓國的法律職業人員選拔程式與日本基本相同。要想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就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兩層選拔,通常歷時3年左右。韓國的司法考試分三次進行,只有前一次考試合格者才有資格參加下一次考試。考生在通過第一次考試後,所獲得參加第二次考試的資格僅在兩年內有效,通過第二次考試的考生在兩年內有兩次機會參加第三次考試,如果兩次都不能通過,就只能從事律師職業,而不能擔任法官、檢察官。考生在通過第三次考試之後,還必須到司法研修院進行為期兩年的司法實務培訓,在結束司法研修之後,通過司法研修院組織的結業考試的學員便能夠獲得大法院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可以從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職業,因沒有通過結業考試而沒能獲得大法院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的學員,就只能從事律師職業。
同日本改革前的傳統司法考試一樣,改革前韓國的國家司法考試有兩個顯著的特徵:司法考試的通過人數有嚴格的限制;申請者的應試資格及考試次數不加限制。
1978年之前,每年司法考試的通過人數不到100人,1981年到1994年,每年司法考試通過人數在300人左右。1995年起通過率上升,但每年也僅有1000人左右通過。在如此嚴格的准入限制下,韓國全國法律職業人員到2005年8月為止共有10768人。相當於在韓國4800萬人中每484人擁有一名法律職業者。
可惜的是,嚴格的准入條件並不一定意味著法律職業人員擁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舊制度下,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習經歷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司法考試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不管任何人,只要具備了一定條件都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可以說韓國傳統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相互脫離。另外,通過司法考試的捷徑在於提高記憶力,這也導致法學院講授法學思維的課程備受冷落,但是韓國法學院的排名又是依據每年通過司法考試的人數決定,使得法學院的法學教育逐步向講授司法考試技巧傾斜。在韓國法學院的法學教育圍著司法考試的指揮棒旋轉的同時,司法考試學校勃興。就講授司法考試技巧而言,司法考試學校比法學院更有競爭力,因此大批學生湧入司法考試學校。
韓國法律職業的規模非常小,物以稀為貴,使法律職業人員成為韓國社會的最大特權階層。不僅法律專業學生,就連非法律專業學生也想擠破頭紮進司考大軍。許多人年復一年參加考試,但是由於通過人數的限制,每年會有大批人被刷下來。從1963年到2004年,每年只有2.54%的人通過司法考試,從1983年到2004年通過司法考試者的平均年齡為28.89歲,備考意味著全身心投入這場曠日持久的考試中,這些年輕人最後很可能也喪失了進入其他職業領域的機會,造成大量的人才資源浪費。更誇張的是,因為司法考試沒有限制參考的次數,在報考大軍中甚至興起一批由40多歲中年人組成的“司考浪人”,從國家角度來看,人才積壓變相導致國家競爭力的減弱並引發了許多其他的社會問題。
通過率從5%到80%的飛躍
在韓國,法學教育及法律培訓制度的改革其實於上個世紀90年代就有發聲,經過十年的討論,2005年9月開始對於是否在韓國引進美國式的注重法律職業訓練的“Law School”模式又展開了熱烈討論,其中討論的核心即是針對韓國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
2004年,韓國政府組織“司法制度促進委員會”,在2005年以開設法科大學院為中心,起草了“有關法科大學院設置及運行的法律”,內容包括法學教育改革及法律職業選拔考試制度的改革,為促進該草案的通過作出了積極的努力。該法律案經過約兩年的爭論,歷經迂回曲折終於在2007年7月3日在國會由國會議長直接提出審議,僅用時2分30秒的時間就獲得通過。2008年3月,在47所申請大學中,批准了25所大學設立法科大學院。教育部也在這25所獲批學校中對全部2000名錄取名額進行了分配。
從2007年起,只有從法科大學院畢業的學生才能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分三次:第一次考試以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試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一門自選科目及英語;第二次考試以論述題的形式進行,考試的科目有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三次考試是面試,主要考查五個部分,即“倫理觀”“專門知識及其運用能力”“表達能力”“行為舉止”以及“創造力和個人毅力”。2007年之後,因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考試已經將大部分學生淘汰出局,故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大幅上升,近年來的通過率大約在80%左右。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韓國新的《律師考試法》已於2009年8月29日開始實施。但是原有的司法考試制度依然適用。2018年,新的律師資格考試將全部取代時下的司法考試。
從日本、韓國改革前後司法考試制度的基本樣貌可以看出,他們面臨的問題可能我們也同樣會遇到,他們的經驗也許對我國司法考試改革大有裨益,但終將我們還需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司法考試之路。
但合格率仍然很低。以2005年為例,參加選擇題筆試的有4萬餘人,其中只有7000多人通過,進入論文題筆試,淘汰率達82.5%。而這7000多人中也只有1500人能順利進入面試,淘汰了79.6%的考生。最終能通過司法考試全部考試的學生只有300人,淘汰率高達99.25%。
雖然這種高淘汰率考試模式在傳統司法考試實行的61年裡為日本司法界培養了一些司法精英,但是它的弊端也日益顯著。
在日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被統稱為法曹,通過傳統司法考試的考生數目的不足直接導致日本法曹人員的緊缺。據有關部門統計,2006年度日本法曹人數為27887人,其中法官3341人、檢察官2490人、律師22056人。其每十萬人口的法曹比例僅為22人,雖然比2000年的17.7上升了許多,但與其他發達國家(例如:美國為352人,英國158人,德國135人,法國在歐洲最少為61人)相比,還是有很大差距。
日本法律服務人材緊缺一方面造成法律服務價格高昂,另一方面導致法律服務品質下降。在日本,律師是令人羡慕的高收入職業,想在日本打官司就意味著三費——費錢、費時、費力。也而因此,市民會選擇法庭外個別解決方式處理糾紛,形成市民遠離司法的現象。這種環境下日本的法律服務業普遍缺乏危機感,業務領域的拓展精神欠缺,導致日本的國際貿易業務和高端業務法律服務領域被美國律師佔領。
什麼是法科大學院?
2001年,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案規劃新的培養法曹的制度,設立法科大學院,也就是只有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才能取得新司法考試的考試資格,並且縮短司法研習的時間為一年。依此提案,2004年日本有74所大學創設了法科大學院(其中國立大學32所、公立大學兩所、私立大學40所),2006年開始試點實施新司法考試制度,一直到2011年徹底廢除傳統司法考試模式。2002年《司法考試法》經過修改對應試資格進行改革並在2005年12月1日起實施。規定原則上必須是法科大學院畢業才有應試資格,並且還設置了應試次數的限制,對應試資格的改革是這次司法考試改革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考試包括法科大學院適應性考試(全國統考)和各大學院的個別考試,適應性考試的考題由獨立行政法人大學考試中心或財團法人日本律師法務研究財團出題。並且許多大學院還要面試來考查學生的綜合性指標。針對非法學本科生,法科大學院的標準課程設置為3年(本科法學專業課程為兩年),需學完全部課程獲得93以上的學分才可以畢業、獲取“法務博士”的學位並有參加新司法考試的資格。
法科大學院設有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基本課程,也有包含專業法律技能及法律實務的法律實務基礎課程,還有法理學、法史學的基礎理論法學課程,更有有關法學領域的前沿問題前沿課程。值得一提的是,法科大學院的教師,兩成以上要求是實際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律師或司法部門的職業法律人員。其目的在於促進學生對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程式、證據運用、法庭辯解等法律實務實際運作的瞭解。有人把法律家比作“社會生活的醫生”,法科大學院的教育理念,就是培養既有扎實的法學專業知識又有批判和創造性的思考力,具備能根據具體事實 尋求法律解決方案的必要的法律分析力和法律邏輯的“社會生活的醫生”。
揭開改革後的日本司法考試面紗
日本新司法考試制度有何變化呢?
在2006年到2011年的並軌期間,非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還可以直接參加司法考試,但是從2011年開始,除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可以直接參加司法考試外,非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不能直接參加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畢業生畢業後,在5年以內能夠報考新司法考試三次。如果連續三次報考都不及格的話,需要再度入學法科大學院進修才有重新報考的資格。而法科大學院一年2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2萬元)的高昂學費讓這些學生不得不慎重參加司法考試。
相比非法科大學院人員,為什麼法科大學院的學生有“直接晉級”的權利?原來,這種模式效仿美國Law School模式,這些學生的學歷相當於碩士研究生,大學本科或者其他本科畢業生需要參加考試才能進入法科大學院學習。這些學生在報考司法考試前已經有了數年的接受法學教育背景,避免出現像傳統司法考試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脫節的局面。
新司法考試的題型只有選擇題和論文題,取消了面試,考試時間大約在5月下旬,第一天進行選擇題考試,接下來的三天進行論文題考試。
2006年,報考人數為2137人,但合格者只有1009人,合格率為48.35%;2011年,報名人數為8765,合格者為2063人,合格率只有23.5%;到2012年,合格者為2102人,合格率為25.1%;到2013年,合格者為2049人,合格率為26.8%。雖然離法務省之前預期5年時間裡實現每年通過3000人的目標還有些距離,但是相較于傳統司法考試不到5%的通過率確有大幅度提升。
韓國傳統司法考試為什麼要改革?
介紹完日本的司法考試制度後,讓我們說說鄰國韓國的司考制度。改革前韓國的法律職業人員選拔程式與日本基本相同。要想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就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兩層選拔,通常歷時3年左右。韓國的司法考試分三次進行,只有前一次考試合格者才有資格參加下一次考試。考生在通過第一次考試後,所獲得參加第二次考試的資格僅在兩年內有效,通過第二次考試的考生在兩年內有兩次機會參加第三次考試,如果兩次都不能通過,就只能從事律師職業,而不能擔任法官、檢察官。考生在通過第三次考試之後,還必須到司法研修院進行為期兩年的司法實務培訓,在結束司法研修之後,通過司法研修院組織的結業考試的學員便能夠獲得大法院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可以從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職業,因沒有通過結業考試而沒能獲得大法院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的學員,就只能從事律師職業。
同日本改革前的傳統司法考試一樣,改革前韓國的國家司法考試有兩個顯著的特徵:司法考試的通過人數有嚴格的限制;申請者的應試資格及考試次數不加限制。
1978年之前,每年司法考試的通過人數不到100人,1981年到1994年,每年司法考試通過人數在300人左右。1995年起通過率上升,但每年也僅有1000人左右通過。在如此嚴格的准入限制下,韓國全國法律職業人員到2005年8月為止共有10768人。相當於在韓國4800萬人中每484人擁有一名法律職業者。
可惜的是,嚴格的准入條件並不一定意味著法律職業人員擁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舊制度下,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習經歷與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司法考試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不管任何人,只要具備了一定條件都可以參加司法考試,可以說韓國傳統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相互脫離。另外,通過司法考試的捷徑在於提高記憶力,這也導致法學院講授法學思維的課程備受冷落,但是韓國法學院的排名又是依據每年通過司法考試的人數決定,使得法學院的法學教育逐步向講授司法考試技巧傾斜。在韓國法學院的法學教育圍著司法考試的指揮棒旋轉的同時,司法考試學校勃興。就講授司法考試技巧而言,司法考試學校比法學院更有競爭力,因此大批學生湧入司法考試學校。
韓國法律職業的規模非常小,物以稀為貴,使法律職業人員成為韓國社會的最大特權階層。不僅法律專業學生,就連非法律專業學生也想擠破頭紮進司考大軍。許多人年復一年參加考試,但是由於通過人數的限制,每年會有大批人被刷下來。從1963年到2004年,每年只有2.54%的人通過司法考試,從1983年到2004年通過司法考試者的平均年齡為28.89歲,備考意味著全身心投入這場曠日持久的考試中,這些年輕人最後很可能也喪失了進入其他職業領域的機會,造成大量的人才資源浪費。更誇張的是,因為司法考試沒有限制參考的次數,在報考大軍中甚至興起一批由40多歲中年人組成的“司考浪人”,從國家角度來看,人才積壓變相導致國家競爭力的減弱並引發了許多其他的社會問題。
通過率從5%到80%的飛躍
在韓國,法學教育及法律培訓制度的改革其實於上個世紀90年代就有發聲,經過十年的討論,2005年9月開始對於是否在韓國引進美國式的注重法律職業訓練的“Law School”模式又展開了熱烈討論,其中討論的核心即是針對韓國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
2004年,韓國政府組織“司法制度促進委員會”,在2005年以開設法科大學院為中心,起草了“有關法科大學院設置及運行的法律”,內容包括法學教育改革及法律職業選拔考試制度的改革,為促進該草案的通過作出了積極的努力。該法律案經過約兩年的爭論,歷經迂回曲折終於在2007年7月3日在國會由國會議長直接提出審議,僅用時2分30秒的時間就獲得通過。2008年3月,在47所申請大學中,批准了25所大學設立法科大學院。教育部也在這25所獲批學校中對全部2000名錄取名額進行了分配。
從2007年起,只有從法科大學院畢業的學生才能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分三次:第一次考試以選擇題的形式進行,考試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一門自選科目及英語;第二次考試以論述題的形式進行,考試的科目有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第三次考試是面試,主要考查五個部分,即“倫理觀”“專門知識及其運用能力”“表達能力”“行為舉止”以及“創造力和個人毅力”。2007年之後,因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考試已經將大部分學生淘汰出局,故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大幅上升,近年來的通過率大約在80%左右。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韓國新的《律師考試法》已於2009年8月29日開始實施。但是原有的司法考試制度依然適用。2018年,新的律師資格考試將全部取代時下的司法考試。
從日本、韓國改革前後司法考試制度的基本樣貌可以看出,他們面臨的問題可能我們也同樣會遇到,他們的經驗也許對我國司法考試改革大有裨益,但終將我們還需探索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司法考試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