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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貸陷阱後續:魔鬼潛伏在這些細節中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田國寶 9月18日, 《經濟觀察報》刊發《一場離奇的抵押貸陷阱:貸款300萬失去價值千萬房產》, 對借款人高磊、仲介北京鴻誠祥兆擔保有限公司及出借人林慶國、潘祖輝之間300萬元借款糾葛,

最終導致高磊價值數百萬元的房產被暗中出售一事進行報導。

9月20日, 鴻誠祥兆擔保法律顧問薛辰回應表示, 對於高磊房產被代理人出售一事, 事前鴻誠祥兆並不知情, 在整個事件中, 雖然鴻誠祥兆業務員在一些程式上存在瑕疵, 但這並不是導致高磊失去房產的主要原因。

同時, 薛辰代表鴻誠祥兆就這一事件焦點問題進行一一回應。 9月23日, 高磊也對此事件進一步回應。 對於事件中一些關鍵資訊和程式, 雙方表達了不同的看法。

迥異的貸款年限和利息

該事件中, 《借款合同》和《成交確認書》中所擬定的利息、貸款期限出現不一致。 其中高磊與出借人林慶國、潘祖輝簽署的《借款合同》約定月息是2%,

貸款期限是1個月;而高磊與鴻誠祥兆簽署的《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月息是1.5%, 貸款期限是5個月。

《借款合同》簽訂在前, 《成交確認書》簽訂在後。

關於利率和貸款期限不一致的情況, 薛辰表示, 三方在借款中口頭約定貸款期限是5個月, 月息是1.5%, 而借款合同中不一致主要由於“公證處格式範本”造成。

高磊告訴記者, 貸款期限一個月是擔保公司提出的, “他們說只是個形式, 一個月到期後, 只要你繼續償還利息, 就可以自動續期。 ”

出借人林慶國的說法與高磊一致, 他因為擔心潛在風險, 將還款期限設定為1個月, 之後自動延期。

高磊從12月8日開始償還利息, 並不是直接償還給出借人, 而是先打款給鴻誠祥兆的業務員安麗君,

然後由安麗君以微信或銀行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給出借人的代理人李君。

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償還方式以銀行轉帳憑證為主要依據。

薛辰向記者出示了安麗君打給李君的每一筆轉帳, 一直持續到5月8日。

薛辰表示, 每月給李君的是4.5萬元, 高磊也向記者出示了安麗君在收到利息後寫的收條, 同樣到5月8日, 收條顯示每月償還的利息是4.5萬元。

4.5萬元為1.5%的月息。

但林慶國表示, 其每月收到2%的月息, 也就是6萬元。

這中間出現了1.5萬元的月息差額, 但三方都未給出答案。

林慶國表示, 由協力廠商代收每月利息是出借人提出, 由於借款期限只有一個月, 從第二個月開始“擔心利息和本金混淆, 他給你一筆錢,

到底是本金還是利息, 說不清楚。 ”

薛辰表示, 貸款期限和月息利率的不一致情況, 鴻誠祥兆在操作中存在瑕疵, 但這並不是導致高磊失去房產的直接原因, 高磊借款違約才是房產作為抵押物被出售的直接原因。 “貸款是4月8日到期, 高磊房產是5月份被賣出。 ”

高磊卻提出質疑, 自己當時向擔保公司提出貸款期限是1年或者半年, “他們說到期還利息就可以自動續期, 最後和擔保公司簽的是5個月, 和出借人簽的是1個月, 現在想想, 自己隨時都處於違約狀態, 他們隨時都可以把抵押物出售。 ”

內容大相徑庭的兩份委託書

2016年2月, 安麗君打電話給高磊, 出借人原兩名代理人由於其中一名要出國發展, 需要重新簽訂一份委託書,

由另外一人做委託人。 2月23日, 高磊與王鴻勳簽署兩份委託書。

正是其中的一份委託書導致了高磊房產被出售。

第一份委託書內容中寫明, 委託人高磊因事務繁忙無法親自辦理, 特授權受託人代為辦理以下相關事宜。 主要代辦條款共有6條, 涉及代為辦理房產登記檔案查詢、辦理抵押解押等手續及和銀行一系列相關的事宜。 其中並沒有房產出售等條款。

第二份委託書中格式、內容基本一致, 但所委託的條款與第一份委託書內容大相徑庭, 除了房產檔案登記查詢等部分條款一致外, 增加了代為確定房屋價格、出售房產、代為簽署房屋合同買賣及撤銷網簽等一系列內容。

一位法學教授兼律師看了兩份委託書後認為:第一份委託書為正常民間借貸關係的委託書, 第二份委託書已經超出正常借貸委託範圍。“實際情況是怎樣的不清楚,但從第二份委託書來看,全部條款都是圍繞出售抵押物來設定的。”

高磊出示了與安麗君的通話錄音,安麗君承認,是其打電話給高磊,讓他重新簽訂委託書。

高磊表示,受託人王鴻勳為安麗君指定的代理人。

對此薛辰表示,受託人並非由鴻誠祥兆指定,而是由出借人指定,在借款人違約情況下,受託人通過出售抵押物來償還借款本息。

但是林慶國否認其指定了代理人,“應該是擔保公司找的”。

在上述法學教授兼律師看來,如果委託人為成年人,且是其真實意願的表示,委託書也沒問題,“但從邏輯上來看顯然不正常,如果借款人違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拍賣抵押物,如果出借人指定代理人通過出售抵押物拿回本息金,除非借款人不懂法,通常不會這麼設定條款,借款人也不可能同意這樣的條款。”

兩份委託書上都簽有高磊的名字,高磊也表示為其本人所簽,但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的。

薛辰認為高磊在說謊,“在公證處,簽字之前,公證員會要求委託人看完後再簽字,不可能存在安麗君按著上半部分讓他簽字的情況。”

違約視窗和房子被出售

4月5日,在借款即將到期之前,高磊向安麗君發送一條微信:小安,錢還要用一個月,我告訴你一聲。高磊表示,當時他和安麗君通了電話,安麗君答應和出借人協調,但高磊並未對當時的通話錄音。

在薛辰看來,借款到期後,高磊應該和出借人商量借款延期,在出借人答應情況下重新簽署貸款合同方可延期。高磊表示,當時仍按照慣例,即按時償還利息後借款自動續期的模式,在4月8日和5月8日將月息給了安麗君。

薛辰表示,借款到期後,高磊應該償還的是全部本息,而不僅僅是利息,在僅僅償還利息的情況下,本金依舊處於違約狀態,出借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出售抵押物來拿回本金。

林慶國告訴記者,4月,高磊曾找他辦理房產解押。“我和他說,先把借款還了,隨時配合解押。後來他償還了本金和利息,我也配合他辦理了房產解押手續。”按照林慶國說法,王鴻勳在辦理還款解押時,已經違約了一個月。

林慶國的說法與鴻誠祥兆、高磊提供的情況基本吻合,即借款期限本來是4月8日,但實際上延續到5月8日,當時,高磊將利息轉給安麗君,安麗君也將利息轉給了出借人的代理人李君。

6月,高磊準備好本金和利息準備償還時,“當時安麗君說正在外地出差,出借人之一潘祖輝電話打不通了”。

高磊提供的6月7日與安麗君微信聊天中,安麗君表示“一定幫處理利索了,不用償還利息,因為出借人違約在先。”

根據高磊提供的資訊,5月26日,王鴻勳將高磊的房產出售了。也就是說,在高磊準備還款時,其房產已被出售了。

薛辰介紹,當時還是鴻誠祥兆提議讓高磊到房管局查詢房產狀態,6月12日,高磊到房產部門核檔時發現其房產被轉讓的事實。

在薛辰看來,從法律意義上,高磊違約在前,房產被出售在後,根據借款合同和委託書等相關檔,在違約狀態下,代理人有權不經過高磊出售抵押物。

代理人有權出售房產嗎?

《借款合同》第六條約定,甲方(借款人)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選擇拒絕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貸款,有權宣佈貸款即時提前到期並要求甲方即時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乙方自甲方違約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收取逾期利息,並向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甲方承諾在未及時按期還款的情況下接受法院強制執行。其中第一種情形就是,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本息發生逾期。

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從2015年11月9日到2015年12月8日,也就是說,從2015年12月9日開始,高磊雖然仍在償還利息,但本金已經處於違約狀態,這時,借款人可以隨時向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

同時在第七條第三款關於履約和違約事實的核實程式中,各方同意公證機構可以選擇電話核實或發函核實的方式來核實債務履行情況,公證人員按本合同首部登記的核實電話向甲方、丙方核實債務履行情況。

不過,高磊表示,自始至終其均未收到方正公證處的電話、函件、執行文書等相關檔。而且,《借款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借款違約後,由代理人通過出售房產來償還借款的相關約定。而《委託書》內容同樣與借款沒有任何條款方面的關聯。

對於高磊房產被轉賣一事,前述法學教授兼律師表示,房產交易過戶中,房主本人必須到場拍照核實並簽字,“如果高磊對出售房產的情況不清楚,過戶是怎麼完成的?只有兩種可能,一個是高磊說謊,一個過戶程式存在問題。”

在他看來,現有《借款合同》《委託貸款協議》《成交確認書》《委託書》等檔並不會必然導致高磊房產被出售,“委託書是委託書,如果受託人存在非法佔有行為,委託人完全可以報警,但借款是另一回事,兩者沒有必然關聯性,除非雙方還簽有其他協議。”

按照其理解,高磊借款行為和代理人私自出售房產是兩個事件,高磊貸款違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代理人私自出售房產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據高磊介紹,目前並沒有收到代理人出售房產所得的任何款項。

記者嘗試與該事件的關鍵人物、受託人王鴻勳取得聯繫,但截至發稿前,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第二份委託書已經超出正常借貸委託範圍。“實際情況是怎樣的不清楚,但從第二份委託書來看,全部條款都是圍繞出售抵押物來設定的。”

高磊出示了與安麗君的通話錄音,安麗君承認,是其打電話給高磊,讓他重新簽訂委託書。

高磊表示,受託人王鴻勳為安麗君指定的代理人。

對此薛辰表示,受託人並非由鴻誠祥兆指定,而是由出借人指定,在借款人違約情況下,受託人通過出售抵押物來償還借款本息。

但是林慶國否認其指定了代理人,“應該是擔保公司找的”。

在上述法學教授兼律師看來,如果委託人為成年人,且是其真實意願的表示,委託書也沒問題,“但從邏輯上來看顯然不正常,如果借款人違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拍賣抵押物,如果出借人指定代理人通過出售抵押物拿回本息金,除非借款人不懂法,通常不會這麼設定條款,借款人也不可能同意這樣的條款。”

兩份委託書上都簽有高磊的名字,高磊也表示為其本人所簽,但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的。

薛辰認為高磊在說謊,“在公證處,簽字之前,公證員會要求委託人看完後再簽字,不可能存在安麗君按著上半部分讓他簽字的情況。”

違約視窗和房子被出售

4月5日,在借款即將到期之前,高磊向安麗君發送一條微信:小安,錢還要用一個月,我告訴你一聲。高磊表示,當時他和安麗君通了電話,安麗君答應和出借人協調,但高磊並未對當時的通話錄音。

在薛辰看來,借款到期後,高磊應該和出借人商量借款延期,在出借人答應情況下重新簽署貸款合同方可延期。高磊表示,當時仍按照慣例,即按時償還利息後借款自動續期的模式,在4月8日和5月8日將月息給了安麗君。

薛辰表示,借款到期後,高磊應該償還的是全部本息,而不僅僅是利息,在僅僅償還利息的情況下,本金依舊處於違約狀態,出借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出售抵押物來拿回本金。

林慶國告訴記者,4月,高磊曾找他辦理房產解押。“我和他說,先把借款還了,隨時配合解押。後來他償還了本金和利息,我也配合他辦理了房產解押手續。”按照林慶國說法,王鴻勳在辦理還款解押時,已經違約了一個月。

林慶國的說法與鴻誠祥兆、高磊提供的情況基本吻合,即借款期限本來是4月8日,但實際上延續到5月8日,當時,高磊將利息轉給安麗君,安麗君也將利息轉給了出借人的代理人李君。

6月,高磊準備好本金和利息準備償還時,“當時安麗君說正在外地出差,出借人之一潘祖輝電話打不通了”。

高磊提供的6月7日與安麗君微信聊天中,安麗君表示“一定幫處理利索了,不用償還利息,因為出借人違約在先。”

根據高磊提供的資訊,5月26日,王鴻勳將高磊的房產出售了。也就是說,在高磊準備還款時,其房產已被出售了。

薛辰介紹,當時還是鴻誠祥兆提議讓高磊到房管局查詢房產狀態,6月12日,高磊到房產部門核檔時發現其房產被轉讓的事實。

在薛辰看來,從法律意義上,高磊違約在前,房產被出售在後,根據借款合同和委託書等相關檔,在違約狀態下,代理人有權不經過高磊出售抵押物。

代理人有權出售房產嗎?

《借款合同》第六條約定,甲方(借款人)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選擇拒絕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或取消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貸款,有權宣佈貸款即時提前到期並要求甲方即時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乙方自甲方違約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收取逾期利息,並向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甲方承諾在未及時按期還款的情況下接受法院強制執行。其中第一種情形就是,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本息發生逾期。

按照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從2015年11月9日到2015年12月8日,也就是說,從2015年12月9日開始,高磊雖然仍在償還利息,但本金已經處於違約狀態,這時,借款人可以隨時向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

同時在第七條第三款關於履約和違約事實的核實程式中,各方同意公證機構可以選擇電話核實或發函核實的方式來核實債務履行情況,公證人員按本合同首部登記的核實電話向甲方、丙方核實債務履行情況。

不過,高磊表示,自始至終其均未收到方正公證處的電話、函件、執行文書等相關檔。而且,《借款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借款違約後,由代理人通過出售房產來償還借款的相關約定。而《委託書》內容同樣與借款沒有任何條款方面的關聯。

對於高磊房產被轉賣一事,前述法學教授兼律師表示,房產交易過戶中,房主本人必須到場拍照核實並簽字,“如果高磊對出售房產的情況不清楚,過戶是怎麼完成的?只有兩種可能,一個是高磊說謊,一個過戶程式存在問題。”

在他看來,現有《借款合同》《委託貸款協議》《成交確認書》《委託書》等檔並不會必然導致高磊房產被出售,“委託書是委託書,如果受託人存在非法佔有行為,委託人完全可以報警,但借款是另一回事,兩者沒有必然關聯性,除非雙方還簽有其他協議。”

按照其理解,高磊借款行為和代理人私自出售房產是兩個事件,高磊貸款違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代理人私自出售房產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據高磊介紹,目前並沒有收到代理人出售房產所得的任何款項。

記者嘗試與該事件的關鍵人物、受託人王鴻勳取得聯繫,但截至發稿前,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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