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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盾告訴您:對屍檢有怎樣的時間要求?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患者如果死亡, 醫患兩方的當事人不能確定患者的死因或者對患者的死因有所爭議的, 必須在患者死亡的48個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當前環境具備屍體儲存條件的, 可以延長到7日內。 屍檢應該經過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必須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及病理解剖專業的技術人員來進行。 承擔屍體檢查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體檢查的義務。

醫療事故的爭議兩方當事人可以邀請法醫病理學的人員來加入屍檢, 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的過程。 拒絕或者拖延時間, 超過規定時間。 影響對死因判斷的, 有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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