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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中秋國慶將至!值班≠加班,調休≠補休,知道這些你的報酬大不同!

中秋、國慶, 8天假期就快要來了!但是被單位安排加班。 好心塞!

然而還有比這更心塞的, 就是有人辛辛苦苦加了幾天班, 滿心希望能領到應得的加班費, 到頭來卻被單位說成是值班, 所得報酬也因此嚴重縮水。 遇到這種情況, 你該怎麼辦?

你清楚值班和加班的不同嗎?你知道調休和補休的區別嗎?你能算出雙節加班公司該支付你多少加班費嗎?

快來跟小編一睹為快!

1

值班與加班

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不同

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 由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內承擔一定的非生產性、非本職工作, 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是因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 由勞動者在原工作崗位和非工作時間繼續從事本職工作。

時間限制不同

值班並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

加班必須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

工作報酬不同

值班的報酬標準法律上也無明確規定, 一般情況下按照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報酬是受《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直接規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一般而言, 值班待遇比加班待遇低。

然而, 不容忽視的是, 實際工作中, 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法》貫徹落實不到位, 不給或少給加班費, 肆意調整加班費計算基數及標準。

部分用人單位故意模糊“值班”和“加班”的概念, 將“加班”稱為“值班”。 這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2

調休與補休

何為調休?

調休, 從文義解釋看, 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 從我國現行規定看, 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 企業有權調整企業內部的休息時間。

國家級的“調休”, 其實主要用於節假日挪假, 是指將某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他時間(一般是往後調), 這和“補休”性質是不一樣的。 “調休”是國家利用公權力直接改變了公休日的日期, 將一個不屬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為公休日。

對於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 企業可以採用調休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 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 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 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

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何為補休?

補休, 顧名思義, 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 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 事後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將“補休”寫入法律,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所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 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法定節假日加班, 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針對通常情況而言, 只有休息日(一般是週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補休的(如果不能補休, 就得給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公佈的放假安排,中秋節、國慶日期間,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

10月1日至10月3日為國慶日法定節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10月4日是中秋法定節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10月5日、10月6日是調休,加班且無補休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10月7日、10月8日是週六、周日,加班且無補休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就得給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公佈的放假安排,中秋節、國慶日期間,10月1日至8日放假調休,共8天。

10月1日至10月3日為國慶日法定節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10月4日是中秋法定節假日,按300%算加班工資。不能用補休代替加班費。

10月5日、10月6日是調休,加班且無補休的,按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10月7日、10月8日是週六、周日,加班且無補休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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