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 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結聯合發佈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 經第一電動網梳理, 雙積分管理辦法正式稿意見稿對比徵求意見稿主要有8大變化。
一、執行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的車企範圍放寬, 執行時間延期至2019年。 徵求意見稿中設定要求的車企產量/進口量為5萬輛, 正式稿中降低到3萬輛。 原本“2018年8%”的比例要求刪去, 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此前傳聞已久的延期消息終於坐實, 中汽協常務副會長董揚9月23日向媒體表示,
政策原文:第十七條 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 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 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 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 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由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公佈。
二、新能源積分計算辦法小幅調整。 主要包括:1、對純電動乘用車積分技術要求的表述方式有所改變;2、插電式乘用車的中一項續航條件更改到80km以上;3、燃料電池乘用車積分計算方法從續航里程改為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
三、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政策原文:第二十二條 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得結轉, 但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
四、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抵償期限更加迫切。 從“年度內抵償歸零”調整為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 但2019年的要求相對寬鬆一些, 2019年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可以使用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 靈活性增強。
政策原文:第二十二條 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 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佈後60日內, 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件4),
第二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可以使用2020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進行抵償。
五、懲處辦法明確, 增加《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政策原文:第三十六條 在其負積分抵償歸零前, 對其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 不予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不予核發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並可以依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罰
六、針對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
政策原文:第十二條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前款的規定管理, 並自2019年度起實施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核算;但是, 核算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 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七、對公示異議的申訴時間從“20個工作日”放寬至“30日”。
政策原文:第二十條 對公示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有異議的, 可以在30日內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出。 工業和資訊化部在收到異議後30日內作出答覆。
八、“雙積分辦法”實施後, 積分如何定價、如何保障積分流轉尤為關鍵, 相關細則有待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出臺。 第六條“工業和資訊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 統籌推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工作”,以及第三十九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都提到了後續還將有一些配套措施。
統籌推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工作”,以及第三十九條“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都提到了後續還將有一些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