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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10月起正式實施!民法總則中的這些也與你我密切相關

各位小夥伴注意了!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就要正式施行了。

除了鼓勵大家英雄救美的“好人法”, 民法總則施行後還會對你的生活帶來許多變化。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為好人“撐腰”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老人倒地扶不扶?民法總則說安心伸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解讀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184條回應了近幾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會熱點問題。

幾乎每個人都有可能遇到突發狀況, 一旦倒地不起, 大家面臨三種選擇, 一是等待公力救援, 這種救援很難做到非常及時;二是親友來救助, 但很多時候也無法第一時間聯繫到親友;常態是發生意外後身邊的人能夠進行幫助。

第184條填補了此前的法律空白, 規範了這類行為, 從法律層面鼓勵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這樣說:

“從國外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 也都有類似的‘好人法’, 旨在鼓勵見義勇為。 立法的目的在於鼓勵見義勇為, 保護熱心救助人, 免除其後顧之憂, 宣導和培育樂於助人的良好道德風尚, 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為好人撐腰, 鼓勵大家見義勇為!好心人不再流血又流淚!

除了第一百八十四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還規定:

在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進行管理的行為, 幫助他人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支付為此產生的費用。

做一個好人不應當有所猶豫, 民法來撐你!

除了好人法, 民法總則中的這些也與你我密切相關!

不違法的合同也可能無效

民法總則第八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不得違反法律,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違反道德的合同——無效!

法無禁止不再即可為

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

處理民事糾紛, 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 可以適用習慣, 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過去法無禁止即可為現在法律沒規定的, 違反公序良俗的也不能為!

何時生何時死誰說了算

民法總則第十五條規定: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超過八歲的就不止是個孩子了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把從前的十歲變成了八歲。

監護人誰來當可以自己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失獨家庭父母和孤寡老人可以自己選監護人。

不合格的爹媽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對孩子有施暴行為或者其他方面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取消其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依舊要承擔法定義務

民法總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為了逃避撫養、贍養義務蓄意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的空子鑽不了。

知錯能改還是好爹媽

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可以享有“悔改權”。

個人資訊安全民法保障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禁止非法買賣!

去年沒要的錢今年可以再要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借出去的前沒要回來的,你有三年時間決定要不要告他。

“秋後算帳”被鼓勵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准;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准。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准。

超過八歲的就不止是個孩子了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把從前的十歲變成了八歲。

監護人誰來當可以自己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失獨家庭父母和孤寡老人可以自己選監護人。

不合格的爹媽會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對孩子有施暴行為或者其他方面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取消其監護人資格!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依舊要承擔法定義務

民法總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為了逃避撫養、贍養義務蓄意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的空子鑽不了。

知錯能改還是好爹媽

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可以享有“悔改權”。

個人資訊安全民法保障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禁止非法買賣!

去年沒要的錢今年可以再要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借出去的前沒要回來的,你有三年時間決定要不要告他。

“秋後算帳”被鼓勵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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