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歐陽康
△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歐陽康
不久前的湖北兩會上, 湖北省政協委員、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歐陽康提交了三個提案,
為此, 《民生週刊》記者專訪了歐陽康。
民生週刊:在您的建議中, 您提及湖北省有必要先行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湖北省長江生態保護實施細則》, 這樣的好處是什麼?
歐陽康:據悉全國人大已經啟動制定《長江保護法》, 但制定成熟的全國性的《長江保護法》可能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而長江生態保護的法制保障卻刻不容緩。 即便有了全國性的法規,
尤其是考慮到湖北在長江流域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為配合《湖北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總體規劃》的實施, 湖北省有必要先行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湖北省長江生態保護實施細則》, 使長江生態保護儘快做到有法可依, 提高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水準。
民生週刊:您建議成立“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協調委員會”, 會不會與簡政放權的思路相違背?
歐陽康:這並不矛盾不衝突, 從具體工作來看, 由於長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涉及很多相關部門, 例如各廳局、各地市、各行業, 一項政策一份檔出臺得送簽很多單位,
因此, 我們提出成立“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協調委員會”, 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牽頭, 發揮政府的宏觀設計和綜合協調的能力。
民生週刊:湖北長江經濟帶水生態監測體系是要建好幾個監測點?監測點都會有哪些具體作用?
歐陽康:長江水生態監測體系應該是全國性的, 要求全流域各省份根據行政區劃來做好水生態監測工作。
對湖北而言, 應當在長江的湖北省入口處和流出湖北省的出口處設置總監測點, 同時在湖北省境內流入長江的支流、水庫和湖泊的入江口設置分監測點,
民生週刊:實行生態保護領導責任制的目的在於什麼?
歐陽康:在綠色發展理念下, 經濟社會發展以多大的資源能源消耗和環境的負面影響作為代價, 是對領導幹部治理能力的極大考驗, 實行“生態保護領導責任制”是做好相關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具體到長江生態保護而言, 應實行嚴格的“江段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