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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月起實施

江西首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下月起實施 農業環境保護邁入法制化軌道

記者26日從《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 作為江西省第一部農業生態環保類法律法規, 《條例》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在農用地保護、農用水保護、生物資源保護、農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標誌著江西全省農業生態保護進入新的法治化軌道。

江西省農業廳廳長胡漢平介紹, 《條例》共分為8章60條, 是江西省第一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類法律法規, 《條例》要求按照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嚴格管控等三類對農用地進行分類保護,

在污染防治方面對畜禽污染防治進行了嚴格規定, 同時對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的生產、銷售、使用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法律職責方面, 明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農業、環保、國土、水利等部門各司其責的管理體制。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馮桃蓮坦言, 《條例》制定實施的大背景是農業面源性、區域性污染日益突出的現狀。 相關資料顯示, 農業在江西全省COD排放總量中的比重超過30%, 化肥、農藥施用量雖然有所下降, 但施用總量大和強度偏高的態勢沒有根本扭轉。

馮桃蓮稱, 化肥、農藥過量使用, 畜禽糞汙、農作物秸稈、農田殘膜等農業廢棄物不合理處置,

工礦業和城鄉生活污染向農業轉移排放, 不僅加劇了土壤和水體污染, 而且增加了農產品品質安全風險。 “農業生物多樣性遭受破壞, 昔日農田、水溝、水塘隨處可見的青蛙、蛇、泥鰍、黃鱔等難覓蹤影;許多河湖庫塘出現富營養化。 ”她認為,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 突出內外兼修, 若貫徹實施到位可解決長期困擾農業生態環保的突出問題。

第五章 農業污染防治

第一節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分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

在禁養區內, 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社區);已經建成的, 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 並依法給予補償。

在限養區內, 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 不得新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社區)。

第二十五條 建設畜禽養殖場(社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佈局規劃, 並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畜禽養殖場(社區)自行建設的糞便、廢水、畜禽屍體及其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畜禽養殖場(社區)未自行建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的, 應當委託有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

自行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畜禽養殖場(社區)或者代為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的單位, 應當建立相關設施運行管理台賬, 載明設施運行、維護情況以及相應污染物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排放的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

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六條 分散養殖戶應當對畜禽進行圈養, 對畜禽糞便就地消納。 散戶圈養地應當與居民集中區間隔一定距離。

鼓勵和支持對散養密集區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實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 扶持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鼓勵和支援單位、個人建設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或者有機肥制取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

採取畜禽集中養殖區域環境激素類化學品限制、替代、淘汰等措施, 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的有害成分污染農業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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