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3月20日起,河北省機動車使用原號業務條件將發生重大變化

3月20日起, 河北省機動車使用原號業務條件將發生重大變化。 自2017年3月20日起停止執行河北省關於“二手車可以使用原號”及“使用滿兩年可以保留原號”的個性化號牌服務措施。

屆時, 將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4號)第52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 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 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的規定執行。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為保障有關當事人的權益, 對3月20日前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業務, 且符合河北省原“二手車可以使用原號”及“使用滿兩年可以保留原號”規定的, 在4月19日前, 可以按照河北省原規定辦理。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