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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盜竊是否擔刑責?

案情

9月18日, 張家口經開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入戶盜竊案。 被告人姚某為精神分裂症患者, 因其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法院判處其承擔刑事責任。

2016年5月19日上午, 被告人姚某在某社區單元樓通過應急照明燈的插口給手機充電, 這時, 他看到樓道消防栓箱子上有把鑰匙, 遂拿鑰匙試著開203房間的門, 沒想到真的打開了房門。 姚某擔心屋內有人, 反復敲門試探, 在確認無人應答後進入房間。 進門後, 姚某發現兩台筆記型電腦, 立即將其中一台裹入懷中帶走。 為了將偷來的筆記型電腦賣出,

姚某在市區一家遊戲廳門口徘徊許久, 但始終未能售出, 於是在天黑後將電腦藏到了其居住的某社區。 當天中午, 被害人王某發現家中電腦丟失, 到物業查看監控後報警。 2016年6月1日, 被告人姚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並主動退還贓物。

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姚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入戶竊取他人財物,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姚某雖為精神分裂症患者, 但從其試探、非法進入房間及銷贓等系列行為可見其並未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應當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考慮到姚某特殊的精神狀況以及主動投案自首、主動退還贓物的情節, 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姚某拘役5個月,

緩刑8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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