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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伴您行 Ⅰ 朋友圈裡罵交警,姑娘被行政拘留

9月23日, 浙江麗水縉雲縣一女子因違法停車被交警處罰。 為發洩心中不滿, 她竟在朋友圈發佈了一條辱駡交警的言論。

縉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壺鎮中隊民警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條辱駡交通民警的言論,

該言論嚴重侮辱了人民警察, 影響惡劣。 民警立即向壺鎮公安分局報案。

經查證:2017年9月22日19時許, 蔣某因不滿壺鎮交警中隊民警對其違法停在壺鎮安居西路的車輛進行違停告知, 將違法停車告知單拍照後上傳至自己的微信“朋友圈”, 並配上辱駡民警的言論, 造成惡劣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9月23日縉雲縣公安局對蔣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蔣某也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群裡開了句玩笑, 男子被判刑9個月

2016年9月4日晚, 張強在北京昌平區一出租房內玩微信。

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 一個網友說了句“看, 大人物來了”。 於是, 張強就順著這句話, 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 大家沒有任何回應, 繼續聊其他話題。

然而, 2016年10月13日, 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了張強, 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 發現除了微信群發佈的那句話外, 張強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2017年6月13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強法制觀念淡薄, 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佈資訊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

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 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且無違法犯罪記錄, 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但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

最後, 法院判決張強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 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並處罰金1000元。

以上內容轉自現代快報微信公眾號。

我們來看看網友們怎麼說的

提醒!

以後這幾種消息千萬別發!

微信群裡任何發言都要擔負法律責任, 尤其是群主, 所以請群裡的夥伴們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這些內容不要發

不信謠不傳謠

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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