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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貼士」戀愛中的金錢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事在人為!

不管是朋友關係還是戀人關係, 當涉及到金錢時, 總會顯得搖搖欲墜。 戀愛中的男女, 肯定會存在金錢往來, 有借款, 也有戀愛中的自願付出。 後面因為這些金錢產生糾紛時, 該怎麼認定這種金錢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

案例

2014年4月, 37歲的男子榮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29歲的秦某(化名), 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係。 同年12月, 秦某稱與他人合夥投資開設餐館, 向榮某借款10萬元。 2015年5月至7月期間, 秦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分次向榮某借款共計22.2萬元。 2016年1月, 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 向榮某借款10萬元。 前後秦某向榮某借款總計42.2萬元。

其後, 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遠, 爭吵不斷, 導致分手。 分手後, 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所借款項, 未果, 後榮某一紙訴狀將秦某告上法庭, 要求秦某歸還借款42.2萬元及相關利息。

此案中的金錢往來是借款還是贈與?

該案件的爭議在於:秦某認為,

來自榮某的42.2萬款項事實上一部分是用於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秦某為榮某支付的消費支出, 另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對秦某的贈與, 是榮某基於戀愛關係自願給付的;

但榮某稱42.2萬元均屬於借款, 因為當初並沒有說是贈與給秦某, 並提供了兩人過往的微信聊天記錄, 上面出現秦某寫的“沒錢還”、“打欠條”等字眼, 證明秦某當初的意思就是借用。

中國內地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 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 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 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榮某並沒有明確表示出那些錢是贈與, 秦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榮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所以說明榮某並沒有贈與的意思,

而且從秦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看, 秦某在當時也提到要還錢, 說明也不認為是贈與, 更談不上接受贈與了。

因此, 此案中的金額是屬於民間借貸關係, 不是贈與法律關係。

戀愛中的金錢往來需注意什麼?

親兄弟明算帳, 親情需要理性, 愛情更需要理性。 談戀愛時涉及到金錢往來一定要分清楚是借貸還是贈與, 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而糊裡糊塗。 有人認為分得太清楚會影響感情, 小編認為, 擔心這個, 那就先做好準備, 承擔最後人財兩空的風險。

小編建議, 戀人間如果不是有贈與財產的打算, 最好按照一般借款的程式來, 留下借據、字條等, 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 以本案為例, 榮某借款給秦某沒有任何字據,

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記錄, 可能判決就是另一種結果了。

聯繫我們:0530-53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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