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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訂通過《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人民網武漢9月29日電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 29日, 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把握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重點, 將重大事項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議而應決”的重大事項。 即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由人大常委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事項, 包括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需要人大常委會授權依法開展的重大改革措施;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和上一年度決算等。

二是“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 即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由人大常委會審議提出意見, 根據需要可以作出決定的事項, 包括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域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民生事項和建設專案;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重大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情況等。

《規定》明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應組織調研、論證、評估、聽證以及公開徵求意見等。 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在決議、決定作出後的一年內報告執行情況, 在提出的意見、建議交辦後的六個月內報告研究處理情況。 人大常委會將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或組織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滿意度測評等方式,

對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對相關國家機關應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不報告的、對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貫徹執行等違法情形, 人大常委會將採取詢問、質詢, 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責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銷已經作出的決定。 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相關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引咎辭職。 (陳超)

(責編:張雋、關喜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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