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只有定金在法律上有規定, 而訂金往往都是根據雙方約定以及習慣。
1、定金根據《擔保法》的約定: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所以這就是所謂的定金罰則, 因為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 屬於雙務行為,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任何一方不履行債務就需要承擔定金賠償。
2、訂金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 主合同不成立。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 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 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具有擔保性質, 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 不具有擔保性。
定金與訂金哪個是能退的?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 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 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 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1、定金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 定金既是履約的保證, 同時還是一種賠償。 通過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表明合同雙方有意並要真誠履行簽訂的合同。 如果買方違約, 定金不退, 如果賣方違約, 就要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總價的20%。
2、訂金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房屋認購書中的訂金, 其業主或賠償僅僅是單方的, 是購房者對開發商的保證。
3、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