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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時期,因經濟犯罪而判刑的一、二品官員有多少人?

晚清時期, 受到刑罰懲辦的文官到底有多少, 並沒有一個確切的資料。 但可以知道的是其懲處的範圍是比較廣泛的, 例如貪污索賄以及道德敗壞的文官等等方面。 從整個清朝來說, 其存在的268年中, 牛創平、牛冀青編著的《清代一二品官員經濟犯罪案件實錄》一書說, 因經濟犯罪而判刑的一、二品官員共有157人。 當然對於具體資料的準確性有不同的看法, 但可以看出清政府對文官懲戒制度的重視, 並嚴懲了很多的貪官污吏, 對於肅清吏治有重要作用。

例如對枉法害民官吏的懲戒, 光緒初年, 山西大旱, 山西吉州知州段鼎耀“於省局撥解賑銀膽敢扣留不發, 實屬玩視民瘼, 忍心害理”, 曾國荃向光緒帝上疏《特參州縣疏》參奏段鼎耀, 因此, 1879年段鼎耀著即正法。 1878年, 因在前舉四川東鄉案中激變良民的知縣孫定揚被處斬監候, 知府張裕康、冉正構發往新疆充苦差永不准釋回[ 《德宗景皇帝實錄》卷96。

]。 雲南糧道崔尊彝, 戶部主事崔澄寰、周頌, 戶部主事孫家穆、太常寺卿周瑞清, 知縣潘英章、戶部主事龍繼棟、禦史李郁華等則革職發配有差。 [ 《德宗景皇帝實錄》卷163、卷165。 ]

縱觀整個清代, 應當說清代前期, 文官懲戒制度實施的還是比較好的,

到了晚期時期就出現了很多的問題, 如對犯罪官員懲戒不力等。 但也應當看到, 該制度的制定與執行, 確實懲治了不少過犯官吏的腐敗違法行為, 對其他官員起到了警戒和震懾的作用, 一定程度上整飭了晚期時期的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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