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時期, 受到刑罰懲辦的文官到底有多少, 並沒有一個確切的資料。 但可以知道的是其懲處的範圍是比較廣泛的, 例如貪污索賄以及道德敗壞的文官等等方面。 從整個清朝來說, 其存在的268年中, 牛創平、牛冀青編著的《清代一二品官員經濟犯罪案件實錄》一書說, 因經濟犯罪而判刑的一、二品官員共有157人。 當然對於具體資料的準確性有不同的看法, 但可以看出清政府對文官懲戒制度的重視, 並嚴懲了很多的貪官污吏, 對於肅清吏治有重要作用。
例如對枉法害民官吏的懲戒, 光緒初年, 山西大旱, 山西吉州知州段鼎耀“於省局撥解賑銀膽敢扣留不發, 實屬玩視民瘼, 忍心害理”, 曾國荃向光緒帝上疏《特參州縣疏》參奏段鼎耀, 因此, 1879年段鼎耀著即正法。 1878年, 因在前舉四川東鄉案中激變良民的知縣孫定揚被處斬監候, 知府張裕康、冉正構發往新疆充苦差永不准釋回[ 《德宗景皇帝實錄》卷96。
縱觀整個清代, 應當說清代前期, 文官懲戒制度實施的還是比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