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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形下,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別忘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對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想必大家都並不陌生, 不過你如果一直以為只有當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 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你就錯了,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主要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

(4)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的;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 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 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 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1)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3)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

(14)用人單位以威脅手段強迫勞動;

(15)用人單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16)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17)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在上述的十七種情形下, 勞動者的解除屬於法定解除權, 這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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