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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的定罪和量刑標準

網路技術飛速發展, 人們越來越依賴網路, 網路賭博行為也由此出現。 那麼在網上開設賭場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做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資料, 組織賭博活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 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 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 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圖片來自網路, 感謝網友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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