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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盾告訴您:有關醫療事故鑒定現存的九大“弊病”

1. 醫療事故鑒定人員一般都是由當地的醫療機構專家來擔任的, 很難避免的是被鑒定者可能是專家的同事、師生、同學等關係。

2. 由於目前大部分鑒定機構的經費不足, 有的只能靠外包人員來開展工作, 這樣必定會對鑒定結果造成影響。

3. 有些鑒定實際上的支出已經超過了收取的鑒定費用, 可是還要按鑒定費10%~20%的比例來上繳財政, 對鑒定品質有嚴重的影響。

4. 按有關規定鑒定應該隨機抽取法醫來組成鑒定小組, 實際上很難執行。

5. 實際鑒定的操作過程中往往不能如期舉行和作出鑒定結論。

6.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受理後的鑒定時限, 但是又沒規定應該在什麼時間內受理。

7.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對有關醫療相關的物品進行封存及送檢, 但是又沒固定如何查封。

8.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發生醫療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均明確的規定, 但是經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又未經醫學會鑒定的醫療案件如何認定其責任及處理沒有相應的指引。

9. 司法實踐中在特殊的情況下實行無過錯賠償, 但是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存在矛盾。

北京醫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彙集醫療、法律、司法鑒定專家幫助您專業分析評估病歷, 讓您明晰醫療過程中醫院是否存在過錯, 過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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