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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晉中二屆優秀青年律師均儒所張寶恒

張寶恒, 男, 1974年1月生, 漢族, 山西均儒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 1996年4月到山西均儒律師事務所工作, 2000年取得律師資格並開始執業。

現任山西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晉中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晉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民行案件特邀聯絡員。

2009年至2012年曾任榆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2015年受邀擔任山西省大學生模擬法庭辯護賽評委。 早在2008年4月, 就曾被晉中市司法局、晉中市律師協會評為“優秀律師”。

張寶恒律師自執業至今, 始終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張寶恒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執業15年從未接到當事人的投訴。 張寶恒律師多年來形成的法律專業技能和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 取得了業內人士的一致認可, 委託人的好評。

張寶恒律師在執業過程中, 辦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案件數百件:

辦理的典型刑事案件:2004年榆次某酒店廚師李某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案、2009年靈石“7.15”礦難被告人郭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晉中市國土局榆次分局付某某怠忽職守案、晉中市建設局馮某受賄案、榆社縣城關鎮李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等、平遙張某某強姦被判無罪案、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冀某某詐騙、尋釁滋事案、郭某某銷售假藥案等。

近期承辦的刑事案件中, 成功辯護的案件是:2015年, 公安機關認為張某奪走被害人手機, 將被害人推進辦公室, 不讓張某離開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 將案件移送公訴機關進行審查起訴。 張寶恒律師接受張某的委託後, 及時去公訴機關閱卷, 認真仔細地查閱了證據材料。 張寶恒律師詳細詢問了張某案發當時的情況後, 到案發現場進行實際勘查並拍照進行記錄, 並收集了相應的證據。 張寶恒律師向公訴機關提交了上述調取的證據,

並結合全案證據, 以涉案人員在場時間沒有達到追訴起點為主線, 再從張某的主觀目的方面為索要合法債務、被害人留在案發現場的時間較短、張某沒有奪走被害人的手機, 被害人可以與外界聯繫求救等方面進行論述, 並從事發環境、房屋結構方面等方面進行分析, 向公訴機關提出了張某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辯護意見。 公訴機關審查之後, 採納了張寶恒律師的辯護意見, 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後公安機關撤銷了本案。 張某對張寶恒律師的辯護非常滿意。 張寶恒律師在公安機關撤銷本案後, 提醒張某, 雖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但確實是非常不理智的行為, 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後果,
雖然其已經對被害人作出相應的賠償, 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但今後要引以為鑒, 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緒, 杜絕再發生類似的案件, 要以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後張某得知其朋友與他人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後, 讓其朋友委託張寶恒律師作為其代理人, 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債權。

辦理的典型行政案件:韓某某、董某等與晉中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行政訴訟、晉中某公司與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覆議糾紛案等。

擅長辦理的民事案件類型:擅長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等案件。 司法裁決結果和社會效果均較理想的典型案件是:2014年, 張某、王某、栗某等七人在某建設專案工地從事土方工程的工作。 但該建設項目的包工頭及承建方一直拖欠其工資未支付。七人索要未果,委託張寶恒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向相關責任方索要工資報酬。張寶恒律師告訴其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該專案承建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承建方與包工頭承擔連帶支付工資報酬的責任。正式代理本案後,張寶恒律師向相關部門調取了承建方與發包方備案的合同等證據材料,指導七人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作為代理人參與仲裁委庭審活動,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代理意見,經審理,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張寶恒律師的代理意見。建設項目承建方不服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階段,包工頭因病死亡,包工頭的繼承人參與訴訟,張寶恒律師堅持自己的代理意見,並變更訴訟請求為建設專案承建方承擔支付工資報酬的義務,包工頭的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支付工資的責任。後建設項目承建方提出和解要求,張寶恒律師提醒張某等七人,如果判決後對方不履行義務,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難度較大,花費時間較長,為了節約時間成本,避免訴累,張寶恒律師建議七人可以在數額上適當進行讓步。張某等七人採納了張寶恒律師的建議,通過各方的努力,與建設方達成了和解協定,在簽訂和解協定的同時,建設方即轉帳支付七人工資報酬,建設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該案雖然經歷時間較長,但在訴訟階段通過和解方式各方達成一致,避免了訴累,促進了雙方關係和諧,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當事人對張寶恒律師的代理工作非法滿意。

張寶恒律師積極參與公益事業,希望以自己的專業技能服務、回報社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數十起。受邀擔任2015年山西省大學生模擬法庭辯護賽評委,支持法學後備力量提升專業素養,進行社會實踐,發揚“傳幫帶”精神,在專注提升自身業務素質的同時,為培養合格的年輕律師貢獻自己的力量。

但該建設項目的包工頭及承建方一直拖欠其工資未支付。七人索要未果,委託張寶恒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向相關責任方索要工資報酬。張寶恒律師告訴其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該專案承建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承建方與包工頭承擔連帶支付工資報酬的責任。正式代理本案後,張寶恒律師向相關部門調取了承建方與發包方備案的合同等證據材料,指導七人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作為代理人參與仲裁委庭審活動,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代理意見,經審理,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張寶恒律師的代理意見。建設項目承建方不服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階段,包工頭因病死亡,包工頭的繼承人參與訴訟,張寶恒律師堅持自己的代理意見,並變更訴訟請求為建設專案承建方承擔支付工資報酬的義務,包工頭的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連帶支付工資的責任。後建設項目承建方提出和解要求,張寶恒律師提醒張某等七人,如果判決後對方不履行義務,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執行難度較大,花費時間較長,為了節約時間成本,避免訴累,張寶恒律師建議七人可以在數額上適當進行讓步。張某等七人採納了張寶恒律師的建議,通過各方的努力,與建設方達成了和解協定,在簽訂和解協定的同時,建設方即轉帳支付七人工資報酬,建設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該案雖然經歷時間較長,但在訴訟階段通過和解方式各方達成一致,避免了訴累,促進了雙方關係和諧,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當事人對張寶恒律師的代理工作非法滿意。

張寶恒律師積極參與公益事業,希望以自己的專業技能服務、回報社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數十起。受邀擔任2015年山西省大學生模擬法庭辯護賽評委,支持法學後備力量提升專業素養,進行社會實踐,發揚“傳幫帶”精神,在專注提升自身業務素質的同時,為培養合格的年輕律師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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