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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複之政法往事丨特稿

3月31日, 是劉複之同志誕辰100周年紀念日。 紀念劉複之同志誕辰100周年座談會在北京召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劉雲山出席座談會。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座談會上講話。

劉複之同志是我國政法戰線的傑出領導人,曾任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原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歲加入中國共產黨, 縱觀劉複之的一生, 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1949年前, 他是太行山上八路軍三位高級領導人的秘書, 鋤奸部下發了通知, 6月6日, 國務院批准了司法部的報告。 在劉複之主持下, 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 隊伍發展很快。 全國司法行政人員這時已發展到6.5萬人, 行政編制5.5萬人, 律師6200人, 專職司法助理1.6萬人。 調解組織83萬個。 這些組織和力量覆蓋了全國, 為今後的改革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同時, 劉複之還向彭真建議, 公、檢、法常被稱作三道工序, 三個“車間”, 從完善司法程式來說, 培訓幹部, 宣傳教育、調解、律師、公證等司法行政工作可以作為一道工序, 在條件成熟時, 如果把勞改、勞教等工作交給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那就會形成處理犯罪問題比較完善的第四道工序了。 由公檢法之外的另一個部門來進行對罪犯的改造, 會更有利於貫徹改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 在劉複之主政司法部的幾年中, 不僅司法部的組織機構得到了恢復和加強, 而且, 隊伍建設、法制教育、法制宣傳工作得到了極大發展。

有一點劉複之非常自豪:在他任司法部長期間, 籌建了中國政法大學。 1982年12月, 中國政法大學定址北京昌平, 劉複之親自擔任中國政法大學第一任校長。

在新中國法學教育史上, 中國政法大學的成立是一件大事。 迄今, 中國政法大學已走過了30個春秋, 已發展中成為我國一所重點大學, 源源不斷地培養著法律人才。

記者保留的劉複之修改過的稿件。

“好人怕壞人,

壞人不怕法”

1983年前後, 全國治安形勢出現反彈。 許多地方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非常猖獗, 重大案件上升。 在北京北海公園、上海控江路等地發生了惡性犯罪案件。 特別是1983年2月12日和5月5日, 東北發生了影響極大的“二王”搶劫殺人案和卓長仁劫機案。

當時公安部統計, 這一年前五個月, 全國發生了殺人、傷害、爆炸、強姦、輪奸、重大盜竊等重大案件2.5萬起。 京、津、滬等18個大城市的發案率呈上升趨勢。 一些地方更是處於“好人怕壞人, 壞人不怕法”的不正常狀態。

刑事犯罪分子的倡狂破壞活動, 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很大的危害, 影響社會安定, 破壞經濟建設。 在這種情況下, 鄧小平提出要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 中央決定調劉複之重新“歸隊”,

出任公安部部長。

從1983年7月開始,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 全國開展了為期三年的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簡稱“嚴打”)。 各級黨委、政府積極貫徹, 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機關和人民解放軍各司其職, 協同動作, 形成全國範圍的“嚴打”聲勢。

劉複之說, 1983年, 鄧小平同志提出“嚴打”要求後, 公安部于當年7月6日向中央呈送了關於進行“嚴打”及改善公安裝備的報告。 鄧小平很快審閱了這個報告, 認為報告寫得“不痛不癢”, 要求公安部彙報有關情況。

7月19日上午, 劉複之應約前往鄧小平住處談話。 其時,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也在那裡。

鄧小平直截了當地說:“你們公安部的這個文件不解決問題。 我跟耀邦等同志談過, 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不得人心。幾年了,這股風不但沒有壓下去,反而發展了。原因在哪裡?主要是下不了手,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嚴、不快,判得很輕。”

鄧小平要求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態度非常堅決。他說,為什麼不可以組織一次、二次、三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戰役?每個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內組織幾次戰役。一次戰役打擊一大批,就這麼幹下去。我們說過不搞運動,但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還必須發動群眾。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堅決逮捕判刑,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不然的話,犯罪的人無所畏懼,10年20年也解決不了問題。

彭真當場表示完全贊同鄧小平的意見。

在這次談話中,鄧小平明確地澄清了“嚴打”不會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不會發生新的冤假錯案,不會變成是搞運動,以及對搞運動應該怎麼認識等問題。

7月21日,劉複之在北戴河召開座談會,傳達貫徹鄧小平的指示。參加會議的有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公安部副部長,河北、遼寧、北京等省市主管政法、公安工作的領導及公安廳(局)長。

會議研究了貫徹落實鄧小平指示的具體措施。彭真接見了與會代表,要求認真貫徹執行鄧小平指示,從根本上扭轉社會治安工作軟弱渙散的被動局面。

彭真說,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就是要在刑法量刑的幅度內從重,在刑事訴訟規定的時限內從快。

劉複之回憶說,鄧小平、彭真的講話,給他本人和公安系統解放了思想,也打開了思路,解決了前進的根本問題。

三年嚴打

8月2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作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要求在三年內組織三個戰役,依法將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勞教一大批,註銷城市戶口一大批,並且殺掉一批有嚴重罪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

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

“嚴打”勢如破竹。在這場活動中,河北省公安廳和唐山市公安局率先行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一舉粉碎了唐山號稱“菜刀隊”的流氓犯罪團夥,抓獲犯罪分子105名。新華社以《菜刀隊的覆滅》為題發了通稿。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也作了報導。

“嚴打”以大、中城市為重點,採取集中打擊的方式,重拳出擊,霎時間撒下天羅地網,使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紛紛受到懲處,許多積壓多年的大案要案得到處理,社會上的不良風氣為之一掃,社會治安明顯好轉。

在此期間,全國範圍內摧毀犯罪團夥7萬多個,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數以十萬計,繳獲槍支1.8萬支、子彈42萬多發,群眾扭送犯罪分子4.7萬多人,投案自首的10萬多名。

1983年10月12日,鄧小平在黨的十二屆二中全會上,專門講了“嚴打”問題。他說,最近,在全國範圍內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從快的集中打擊,受到廣大群眾的熱烈擁護,非常得人心。群眾只擔心將來處理太寬,放虎歸山,罪犯又來報仇。群眾還認為早就應當從嚴打擊,批評我們搞晚了。這些反映和批評值得高度重視。前兩年我們曾指出各級領導上存在著軟弱渙散的狀況,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下不了手也是一種表現。由此應當得出教訓,必須堅決克服領導上的軟弱渙散狀態。

作為“嚴打”的具體實施人,劉複之當年密切關注著“嚴打”的進展情況,對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在此期間,他及時召開公安廳(局)長會議,通報情況,聽取意見,部署工作,確保了“嚴打”每一階段都周密銜接。

1984年7月,“嚴打”第一階段結束後,公安部召開了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部署第二階段的任務,提出以會殲流竄犯為重點,開展全國打擊流竄犯的統一行動。全國公安機關團結合作,動作迅速,開展了在流竄犯的流出地、流入地和鐵路、水陸交通沿線的集中行動,搜捕流竄作案分子,收到預期效果。

1984年1月17日,彭真就深入開展“嚴打”進一步強調了“穩、准、狠”的要求。他說,穩是有了,現在要注重“准”。劉複之認真傳達貫徹,具體闡釋為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他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和辦案人員要掌握穩、准、狠的原則,可捕可不捕的不要捕;堅持黨委領導,處理涉及幾個部門的重大問題,要在黨內進行磋商和聯合辦公,解決協同動作中的有關問題。他要求打擊現行犯罪要與綜合治理相結合。強調必須貫徹有錯必糾的原則,錯了就痛痛快快地改正。

“嚴打”中,劉複之一直不斷奔波於各地,考察“嚴打”工作,宣傳貫徹執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強調不准搞指標,不准湊數,涉及死刑的案件要特別謹慎。

1986年,“嚴打”進入第三階段。這一階段,先後開展了以反盜竊為重點的集中打擊行動,解決各類突出治安問題,以及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現行犯罪活動。同時,抓緊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等,社會秩序重又恢復,人民群眾拍手叫好。

1987 年 6 月,劉複之重游黃河壺口瀑布。

學習法律知識

1988年,當人生進入第71個年輪之時,心態年輕,精力充沛的劉複之又一次接受了新的任命——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劉複之當選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8 年 4 月,劉複之出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為儘快熟悉檢察工作,他特意聘請了一批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年輕幹部給他上課。孫謙(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敬大力(現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佑生(曾任檢察日報社社長、國家檢察官學院黨委書記)等人就是劉複之當時親自選定的“法律教員”。孫謙還被任命為劉複之的法律秘書。

劉複之既聽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也聽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還對黑格爾的《法哲學》感興趣。儘管有些問題他不太清楚,但總覺得聽一下會有啟發。在這期間,他還學習了中國憲法理論、司法學制度理論、刑事法律理論等等。許多人事後說,劉複之在71歲的年紀上還學得這樣認真,他們非常感動。

以反貪污賄賂為重點

1988年4月,在最高檢機關召開的幹部大會上,劉複之提出了他的改革藍圖:發揮檢察職能,開拓監督領域,從健全法制的角度著手準備對民事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制定一部《檢察官法》,建立檢察官體系,對檢察官依法管理和科學管理;辦中央檢察幹部學院,抓經常性的短期培訓;理順各方面的關係,讓檢察工作更上層樓。

1988年第四季度,最高檢黨組經過調查研究,確定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檢察工作的任務,對工作部署進行了重新調整,這就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深入開展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活動,繼續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加強法紀檢察,積極開展其他各項檢察業務。

調整後的工作部署,突出地把反貪污賄賂作為檢察工作的一個重點來抓。劉複之說,檢察工作應該服從和服務於黨的中心工作,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而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挖出“蛀蟲”,這就是對經濟建設最好而直接的服務。

198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經濟檢察廳改名為貪污賄賂檢察廳。名稱的改變,意味著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指向性更加明確。隨後,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經濟檢察部門的名稱,也都做了相應改變。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中央有關指示,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期限內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規定,從8月15日至10月31日,凡有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行為的人,如果在期限內自首坦白,積極退贓或有檢舉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現的,將得到從輕、減輕處罰;對拒不自首坦白的,將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在貫徹通告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共收到舉報貪污賄賂線索13萬件,受理投案自首3萬多人。對自首坦白的人認真查證處理,基本做到了既貫徹從寬精神,又依法寬嚴適度。

1989 年 11月,劉複之陪同江澤民總書記、李鵬總理等党和國家領導人接見出席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代表

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舉辦了“全國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展覽”。在北京展出的55天中,接待群眾63萬多人。展覽受到中外人士的關注,讚賞黨和政府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重視,稱道司法機關對懲治腐敗、打擊犯罪所採取的措施。

在北京舉辦的這次展覽結束之後,還在一些省、市進行了巡迴展覽,推動了全國檢察機關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促進廉政建設的健康發展。之後,先後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125個市級檢察院舉辦了反貪污賄賂展覽。

與此同時,劉複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抓住有利時機,把偵查破案工作與發動群眾相結合,進行宣傳和發動,依靠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動員群眾參加,掀起反貪污賄賂的“小高潮”,有效擴大社會效果。

1989 年,在高檢院會議上,左起:王曉光、梁國慶、張思卿、劉複之、馮錦汶。

據統計,1988年至1992年,全國共立案查處萬元以上的貪污賄賂大案49122件。其中,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1782件,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122件,100 萬元以上的81件。這樣的辦案成效,在當時經濟社會條件下是非常了不起的。

“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

在劉複之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5年中,他始終把案件品質看得極端重要。強調辦案應貫徹“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的原則。

他說,所謂的“堅決”,就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以身作則,嚴格依法辦案,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動搖。所謂的“慎重”,就是要審慎從事,凡是有爭議的案件都要反復調查和研究,不拔高、不湊數。所謂的“搞准”,就是辦案的所有事實、證據,都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從這個原則出發,在辦案中堅持有錯必糾,發現辦錯了案件必須加以糾正。1992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中國浙江建築技術發展中心”一個受賄案件。最高檢認為,在工程加固、糾偏過程中,一位元土建工程技術人員收受施工單位的酬金,經過調查,不認定為受賄犯罪。這起案件各界極為關注,定性意見上的分歧終於得到了統一。

劉複之還特別重視檢察機關的自我監督。過去,檢察機關辦理自行偵查的案件,往往採取“一竿子到底”的辦法,從案件受理、立案偵查、決定逮捕、審查起訴,一直到出庭支持公訴,都是由自偵部門負責,有時甚至一個案子從頭到尾是由兩三個辦案人員負責到底。這樣做的弊端是缺乏制約,容易導致工作粗糙,品質不高。

劉複之提出要把建立內部制約機制作為深化改革的重點,實行分權管理,即把偵查、預審與決定逮捕、起訴分開,分別由兩個部門和兩位副檢察長主管。對有爭議的案件,要提到檢察委員會審議。同時,要求對免訴案件要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備查,上一級檢察院發現免訴決定不當時,有權變更、撤銷或指令糾正。這樣做了以後,辦案品質有了明顯提高。

對新生事物,劉複之總是充滿熱情。1988年,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創建了我國第一個舉報中心,向社會公佈了舉報電話。劉複之和最高檢領導敏銳意識到這一創舉的深遠意義,對此予以充分肯定,並率先和新聞輿論界公開自己的態度。

隨後,在他的大力推動下,舉報中心這一制度開始向全國檢察機關進行推廣。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大中城市檢察院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舉報中心,開展舉報工作。6月份,中央在《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通知》中,提出在各級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設立舉報中心,以及時揭露貪污、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到1992年底,全國已有3600多個檢察院建立了舉報機構,通過舉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15萬多件。

1989年8月,廣東省檢察院建立了全國第一個反貪污賄賂局。劉複之更是熱情支持。最高檢首先肯定和推廣了廣東省的做法。接著,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也都給予了肯定,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也表示出極大關注。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先後組建了反貪污賄賂工作局,進一步強化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發生的貪污賄犯罪的法律監督。

1993 年初春,劉複之與孫子、孫女在院中踢球。

倡議反貪污立法

在劉複之任期內,他下工夫比較大的一件事是倡議反貪污立法。

1989年5月30日,劉複之就反貪污賄賂問題給最高檢黨組成員寫了一封信,提出“要制定一個懲治貪污賄賂的條例”。五個月後,最高檢分別向中央和全國人大報送了《關於建議將“檢察官條例”和“反貪污法”列入人大1991年立法計畫的報告》。

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後,最高檢加快研究起草《反貪污賄賂法》的步伐,成立了專門的班子,抽調骨幹,聘請專家,並加強與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委、全國人大等20多個部門的聯繫,並一個部門一個部門地上門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199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將《反貪污賄賂法》列入立法規劃。1992年1月,中央批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並確定最高檢為這部法律的起草單位。7月22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工作更好地為開放和建設服務的意見》,明確要求抓緊制定《懲治貪污賄賂法》。

後因種種原因,《懲治貪污賄賂法》沒有單獨成法,但1997年10月1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已將貪污賄賂罪單列為第八章,使反貪污賄賂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劉複之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五年間,還有幾件事件值得一提: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了政治部,地方各級檢察院也相繼設立了政治工作機構;二是創辦了中央檢察官學院(後改名為國家檢察官學院);三是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四是成立了中國檢察出版社、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創辦了《中國檢察報》,並請鄧小平題寫了報名(後更名為《檢察日報》)等。

1992 年 5 月,劉複之檢察長和張思卿、肖揚副檢察長審看《中國檢察報》清樣。

1993年3月2日,在八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劉複之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他回顧了五年的檢察工作,提出要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堅持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不斷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等。

報告結束時,台下一片掌聲。1993年4月,任期屆滿的劉複之離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崗位。

本文刊登在《方圓》雜誌2013年10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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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肖玲燕

設計丨劉岩

記者丨郭洪平 高洪

刑事案件、惡性案件大幅度增加,這種情況不得人心。幾年了,這股風不但沒有壓下去,反而發展了。原因在哪裡?主要是下不了手,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嚴、不快,判得很輕。”

鄧小平要求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態度非常堅決。他說,為什麼不可以組織一次、二次、三次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戰役?每個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內組織幾次戰役。一次戰役打擊一大批,就這麼幹下去。我們說過不搞運動,但集中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還必須發動群眾。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須堅決逮捕判刑,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不然的話,犯罪的人無所畏懼,10年20年也解決不了問題。

彭真當場表示完全贊同鄧小平的意見。

在這次談話中,鄧小平明確地澄清了“嚴打”不會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不會發生新的冤假錯案,不會變成是搞運動,以及對搞運動應該怎麼認識等問題。

7月21日,劉複之在北戴河召開座談會,傳達貫徹鄧小平的指示。參加會議的有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公安部副部長,河北、遼寧、北京等省市主管政法、公安工作的領導及公安廳(局)長。

會議研究了貫徹落實鄧小平指示的具體措施。彭真接見了與會代表,要求認真貫徹執行鄧小平指示,從根本上扭轉社會治安工作軟弱渙散的被動局面。

彭真說,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就是要在刑法量刑的幅度內從重,在刑事訴訟規定的時限內從快。

劉複之回憶說,鄧小平、彭真的講話,給他本人和公安系統解放了思想,也打開了思路,解決了前進的根本問題。

三年嚴打

8月2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作出了《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要求在三年內組織三個戰役,依法將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勞教一大批,註銷城市戶口一大批,並且殺掉一批有嚴重罪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

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於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式的決定》。

“嚴打”勢如破竹。在這場活動中,河北省公安廳和唐山市公安局率先行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一舉粉碎了唐山號稱“菜刀隊”的流氓犯罪團夥,抓獲犯罪分子105名。新華社以《菜刀隊的覆滅》為題發了通稿。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也作了報導。

“嚴打”以大、中城市為重點,採取集中打擊的方式,重拳出擊,霎時間撒下天羅地網,使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紛紛受到懲處,許多積壓多年的大案要案得到處理,社會上的不良風氣為之一掃,社會治安明顯好轉。

在此期間,全國範圍內摧毀犯罪團夥7萬多個,逮捕流氓犯罪分子數以十萬計,繳獲槍支1.8萬支、子彈42萬多發,群眾扭送犯罪分子4.7萬多人,投案自首的10萬多名。

1983年10月12日,鄧小平在黨的十二屆二中全會上,專門講了“嚴打”問題。他說,最近,在全國範圍內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從重從快的集中打擊,受到廣大群眾的熱烈擁護,非常得人心。群眾只擔心將來處理太寬,放虎歸山,罪犯又來報仇。群眾還認為早就應當從嚴打擊,批評我們搞晚了。這些反映和批評值得高度重視。前兩年我們曾指出各級領導上存在著軟弱渙散的狀況,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下不了手也是一種表現。由此應當得出教訓,必須堅決克服領導上的軟弱渙散狀態。

作為“嚴打”的具體實施人,劉複之當年密切關注著“嚴打”的進展情況,對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在此期間,他及時召開公安廳(局)長會議,通報情況,聽取意見,部署工作,確保了“嚴打”每一階段都周密銜接。

1984年7月,“嚴打”第一階段結束後,公安部召開了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部署第二階段的任務,提出以會殲流竄犯為重點,開展全國打擊流竄犯的統一行動。全國公安機關團結合作,動作迅速,開展了在流竄犯的流出地、流入地和鐵路、水陸交通沿線的集中行動,搜捕流竄作案分子,收到預期效果。

1984年1月17日,彭真就深入開展“嚴打”進一步強調了“穩、准、狠”的要求。他說,穩是有了,現在要注重“准”。劉複之認真傳達貫徹,具體闡釋為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他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和辦案人員要掌握穩、准、狠的原則,可捕可不捕的不要捕;堅持黨委領導,處理涉及幾個部門的重大問題,要在黨內進行磋商和聯合辦公,解決協同動作中的有關問題。他要求打擊現行犯罪要與綜合治理相結合。強調必須貫徹有錯必糾的原則,錯了就痛痛快快地改正。

“嚴打”中,劉複之一直不斷奔波於各地,考察“嚴打”工作,宣傳貫徹執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強調不准搞指標,不准湊數,涉及死刑的案件要特別謹慎。

1986年,“嚴打”進入第三階段。這一階段,先後開展了以反盜竊為重點的集中打擊行動,解決各類突出治安問題,以及打擊嚴重暴力犯罪和其他現行犯罪活動。同時,抓緊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等,社會秩序重又恢復,人民群眾拍手叫好。

1987 年 6 月,劉複之重游黃河壺口瀑布。

學習法律知識

1988年,當人生進入第71個年輪之時,心態年輕,精力充沛的劉複之又一次接受了新的任命——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劉複之當選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88 年 4 月,劉複之出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為儘快熟悉檢察工作,他特意聘請了一批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年輕幹部給他上課。孫謙(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敬大力(現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佑生(曾任檢察日報社社長、國家檢察官學院黨委書記)等人就是劉複之當時親自選定的“法律教員”。孫謙還被任命為劉複之的法律秘書。

劉複之既聽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也聽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還對黑格爾的《法哲學》感興趣。儘管有些問題他不太清楚,但總覺得聽一下會有啟發。在這期間,他還學習了中國憲法理論、司法學制度理論、刑事法律理論等等。許多人事後說,劉複之在71歲的年紀上還學得這樣認真,他們非常感動。

以反貪污賄賂為重點

1988年4月,在最高檢機關召開的幹部大會上,劉複之提出了他的改革藍圖:發揮檢察職能,開拓監督領域,從健全法制的角度著手準備對民事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制定一部《檢察官法》,建立檢察官體系,對檢察官依法管理和科學管理;辦中央檢察幹部學院,抓經常性的短期培訓;理順各方面的關係,讓檢察工作更上層樓。

1988年第四季度,最高檢黨組經過調查研究,確定了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檢察工作的任務,對工作部署進行了重新調整,這就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深入開展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活動,繼續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加強法紀檢察,積極開展其他各項檢察業務。

調整後的工作部署,突出地把反貪污賄賂作為檢察工作的一個重點來抓。劉複之說,檢察工作應該服從和服務於黨的中心工作,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而檢察機關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挖出“蛀蟲”,這就是對經濟建設最好而直接的服務。

198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經濟檢察廳改名為貪污賄賂檢察廳。名稱的改變,意味著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指向性更加明確。隨後,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經濟檢察部門的名稱,也都做了相應改變。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中央有關指示,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須在期限內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規定,從8月15日至10月31日,凡有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犯罪行為的人,如果在期限內自首坦白,積極退贓或有檢舉他人犯罪等立功表現的,將得到從輕、減輕處罰;對拒不自首坦白的,將依法予以從嚴懲處。

在貫徹通告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共收到舉報貪污賄賂線索13萬件,受理投案自首3萬多人。對自首坦白的人認真查證處理,基本做到了既貫徹從寬精神,又依法寬嚴適度。

1989 年 11月,劉複之陪同江澤民總書記、李鵬總理等党和國家領導人接見出席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代表

不久,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舉辦了“全國檢察機關懲治貪污賄賂展覽”。在北京展出的55天中,接待群眾63萬多人。展覽受到中外人士的關注,讚賞黨和政府對貪污賄賂犯罪的重視,稱道司法機關對懲治腐敗、打擊犯罪所採取的措施。

在北京舉辦的這次展覽結束之後,還在一些省、市進行了巡迴展覽,推動了全國檢察機關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促進廉政建設的健康發展。之後,先後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125個市級檢察院舉辦了反貪污賄賂展覽。

與此同時,劉複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抓住有利時機,把偵查破案工作與發動群眾相結合,進行宣傳和發動,依靠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動員群眾參加,掀起反貪污賄賂的“小高潮”,有效擴大社會效果。

1989 年,在高檢院會議上,左起:王曉光、梁國慶、張思卿、劉複之、馮錦汶。

據統計,1988年至1992年,全國共立案查處萬元以上的貪污賄賂大案49122件。其中,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1782件,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122件,100 萬元以上的81件。這樣的辦案成效,在當時經濟社會條件下是非常了不起的。

“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

在劉複之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5年中,他始終把案件品質看得極端重要。強調辦案應貫徹“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准”的原則。

他說,所謂的“堅決”,就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以身作則,嚴格依法辦案,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動搖。所謂的“慎重”,就是要審慎從事,凡是有爭議的案件都要反復調查和研究,不拔高、不湊數。所謂的“搞准”,就是辦案的所有事實、證據,都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從這個原則出發,在辦案中堅持有錯必糾,發現辦錯了案件必須加以糾正。1992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撤銷“中國浙江建築技術發展中心”一個受賄案件。最高檢認為,在工程加固、糾偏過程中,一位元土建工程技術人員收受施工單位的酬金,經過調查,不認定為受賄犯罪。這起案件各界極為關注,定性意見上的分歧終於得到了統一。

劉複之還特別重視檢察機關的自我監督。過去,檢察機關辦理自行偵查的案件,往往採取“一竿子到底”的辦法,從案件受理、立案偵查、決定逮捕、審查起訴,一直到出庭支持公訴,都是由自偵部門負責,有時甚至一個案子從頭到尾是由兩三個辦案人員負責到底。這樣做的弊端是缺乏制約,容易導致工作粗糙,品質不高。

劉複之提出要把建立內部制約機制作為深化改革的重點,實行分權管理,即把偵查、預審與決定逮捕、起訴分開,分別由兩個部門和兩位副檢察長主管。對有爭議的案件,要提到檢察委員會審議。同時,要求對免訴案件要報上一級檢察院備案備查,上一級檢察院發現免訴決定不當時,有權變更、撤銷或指令糾正。這樣做了以後,辦案品質有了明顯提高。

對新生事物,劉複之總是充滿熱情。1988年,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創建了我國第一個舉報中心,向社會公佈了舉報電話。劉複之和最高檢領導敏銳意識到這一創舉的深遠意義,對此予以充分肯定,並率先和新聞輿論界公開自己的態度。

隨後,在他的大力推動下,舉報中心這一制度開始向全國檢察機關進行推廣。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特別是大中城市檢察院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舉報中心,開展舉報工作。6月份,中央在《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通知》中,提出在各級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設立舉報中心,以及時揭露貪污、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到1992年底,全國已有3600多個檢察院建立了舉報機構,通過舉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案15萬多件。

1989年8月,廣東省檢察院建立了全國第一個反貪污賄賂局。劉複之更是熱情支持。最高檢首先肯定和推廣了廣東省的做法。接著,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也都給予了肯定,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也表示出極大關注。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先後組建了反貪污賄賂工作局,進一步強化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發生的貪污賄犯罪的法律監督。

1993 年初春,劉複之與孫子、孫女在院中踢球。

倡議反貪污立法

在劉複之任期內,他下工夫比較大的一件事是倡議反貪污立法。

1989年5月30日,劉複之就反貪污賄賂問題給最高檢黨組成員寫了一封信,提出“要制定一個懲治貪污賄賂的條例”。五個月後,最高檢分別向中央和全國人大報送了《關於建議將“檢察官條例”和“反貪污法”列入人大1991年立法計畫的報告》。

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後,最高檢加快研究起草《反貪污賄賂法》的步伐,成立了專門的班子,抽調骨幹,聘請專家,並加強與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政法委、中央紀委、全國人大等20多個部門的聯繫,並一個部門一個部門地上門通報情況,聽取意見。

199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將《反貪污賄賂法》列入立法規劃。1992年1月,中央批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並確定最高檢為這部法律的起草單位。7月22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工作更好地為開放和建設服務的意見》,明確要求抓緊制定《懲治貪污賄賂法》。

後因種種原因,《懲治貪污賄賂法》沒有單獨成法,但1997年10月1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已將貪污賄賂罪單列為第八章,使反貪污賄賂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劉複之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五年間,還有幾件事件值得一提: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了政治部,地方各級檢察院也相繼設立了政治工作機構;二是創辦了中央檢察官學院(後改名為國家檢察官學院);三是建立了新聞發言人制度;四是成立了中國檢察出版社、中國檢察理論研究所,創辦了《中國檢察報》,並請鄧小平題寫了報名(後更名為《檢察日報》)等。

1992 年 5 月,劉複之檢察長和張思卿、肖揚副檢察長審看《中國檢察報》清樣。

1993年3月2日,在八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劉複之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他回顧了五年的檢察工作,提出要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堅持嚴厲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不斷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等。

報告結束時,台下一片掌聲。1993年4月,任期屆滿的劉複之離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崗位。

本文刊登在《方圓》雜誌2013年10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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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肖玲燕

設計丨劉岩

記者丨郭洪平 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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