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材料在醫療糾紛時起到了其他材料不能起到的證明作用, 這一點在醫療訴訟及醫療事故鑒定中都是相同的。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第10條就非常明確的說明規定了患者複印病歷的相關權利和醫院配合等相關義務。
複印病歷的時候, 患者或患者的近親屬可以要求醫院在複印病歷的同時加蓋醫院的印章。 在最短時間內複印病歷能夠最大程度的保留重要的醫療原始記錄,
另外, 患者還要注意對一些重要的病歷記錄(例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生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等)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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