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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辱警被刑拘!對不起,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辱警被刑拘

因對公安機關開展的治安檢查不服, 在微信朋友圈洩憤辱駡員警, 影響惡劣, 因而構成了犯罪。 近日, 煙臺萊山區初家街道遠陵夼村某洗衣店經營人員初某軍就因此被刑事拘留。

近期, 煙臺萊山公安民警加大對轄區寄遞物流業、代收點的檢查力度, 多次採取明察暗訪等形式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行動, 要求寄遞物流從業人員嚴格按照“實名制登記”、“開箱驗視”等規定執行, 但有些經營業主卻對此不理解。

10月4日中秋節當日, 煙臺萊山公安分局初家派出所民警到遠陵夼村某洗衣店快遞代收點開展治安檢查,

但是初某軍對民警的檢查行為內心反感, 感覺公安機關是故意給自己“找麻煩”、“添亂”, 雖然當時沒表現出來, 但是一口氣憋在心中。 晚上8:33初某軍在微信朋友圈發表了一條微信發洩心中對民警的私憤。

10月5日上午, 初家派出所暗訪組民警再次到該代收點檢查整改情況,

初某軍雖然表面配合檢查但心中怨氣更甚, 上午11:58再次在微信朋友圈發了一條洩憤的微信。

兩條微信均為侮辱員警的詞彙, 初某軍朋友圈通訊錄有507個好友均可見, 甚至有好友評論、點贊, 影響非常惡劣。 初某軍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在朋友圈“隨便說兩句”,

竟會招來牢獄之災。 10月7日, 初某軍因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因辱警而被處罰的案例

01

江蘇某縣法院書記員不滿交警執法, 在微信圈公然辱駡交警被查處。

2017年2月2日, 江蘇某地法院書記員陳某駕駛汽車在城區某超市門口的馬路上違章停車,

被當地交警中隊民警貼上“違章處罰告知單”後, 心生不滿, 遂使用微信在其朋友圈發佈文字對公安民警公然侮辱, 從他的文字中根本看不出有一點法院工作人員的素質, 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當地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及時依法將其查處。

陳某為洩憤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侮辱民警的文字, 其行為已經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 已經構成侵犯他人人身權利, 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考慮到王某到案後能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 認錯態度誠懇, 並主動在其朋友圈發佈文字向執勤交警道歉, 及時消除影響, 依法決定對其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02

吉林臨市一醉漢酒後滋事辱駡執法民警, 被拘留7日。

2017年2月6日, 吉林臨江市一名醉酒男子乘坐計程車, 賴在計程車上不肯下車, 司機遂將該醉酒男子拉至派出所門口, 希望民警予以幫助。 民警對該男子進行詢問, 並表示會將其安全送到家, 請其下車, 但該人情緒激動, 對民警進行辱駡,拒不配合民警執行職務,進入派出所後依然不斷辱駡、推搡民警,並質問民警“我就辱駡員警了怎麼地!”,事發過程中民警一直保持高度克制,因當事人屬於醉酒狀態,出於對其自身安全考慮,民警聯繫到其家屬將其帶回。

經查,該醉酒男子系白山市居民潘某,案件屬實,違法嫌疑人潘某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臨江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違法嫌疑人潘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03

浙江台州一男子辱駡法警被拘留。

浙江省台州市玉環法院對利用微信朋友圈謾駡、侮辱執行幹警的當事人孫某決定司法拘留15日。

據瞭解,孫某是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該案標的金額22萬餘元。執行過程中,承辦該案的執行幹警查明兩名被執行人莊某、鄭某無可供執行財產,鄭某“失聯”,而莊某曾主動到法院被拘留。在執行幹警的督促下,莊某將自己打工收入以500—2000不定額方式繳納至法院。2013年至今,莊某已向孫某履行執行款47500元。

孫某則認為,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沒把錢回來,執行不到位就是經辦人的問題,不履行職責。於是,為了發洩內心的不滿,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公開使用“王八蛋”、“狗屎不是”、“一年也要不來錢”等貶損性語言,對執行幹警進行言語侮辱。

調查取證中,孫某承認自己的行為,但拒不悔改道歉,其行為造成了惡劣影響,損害了司法權威,遂決定對孫某司法拘留15日。

對不起,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看看公然侮辱員警,法律怎麼說?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同時,公安部近日公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加明確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權利保護。意見稿提出,侮辱、謾駡、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應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可以看到,在法律層面對于員警等執法人員的正當執法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同時,也意味著對於擾亂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甚至進行侮辱、攻擊等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公安提醒

請廣大網友理性發言,不要以為有了互聯網的“虛擬保護”,就可以對正當的執法人員進行隨意侮辱,任何惡意造謠、辱駡詆毀公安民警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對民警進行辱駡,拒不配合民警執行職務,進入派出所後依然不斷辱駡、推搡民警,並質問民警“我就辱駡員警了怎麼地!”,事發過程中民警一直保持高度克制,因當事人屬於醉酒狀態,出於對其自身安全考慮,民警聯繫到其家屬將其帶回。

經查,該醉酒男子系白山市居民潘某,案件屬實,違法嫌疑人潘某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臨江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違法嫌疑人潘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03

浙江台州一男子辱駡法警被拘留。

浙江省台州市玉環法院對利用微信朋友圈謾駡、侮辱執行幹警的當事人孫某決定司法拘留15日。

據瞭解,孫某是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該案標的金額22萬餘元。執行過程中,承辦該案的執行幹警查明兩名被執行人莊某、鄭某無可供執行財產,鄭某“失聯”,而莊某曾主動到法院被拘留。在執行幹警的督促下,莊某將自己打工收入以500—2000不定額方式繳納至法院。2013年至今,莊某已向孫某履行執行款47500元。

孫某則認為,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沒把錢回來,執行不到位就是經辦人的問題,不履行職責。於是,為了發洩內心的不滿,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公開使用“王八蛋”、“狗屎不是”、“一年也要不來錢”等貶損性語言,對執行幹警進行言語侮辱。

調查取證中,孫某承認自己的行為,但拒不悔改道歉,其行為造成了惡劣影響,損害了司法權威,遂決定對孫某司法拘留15日。

對不起,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看看公然侮辱員警,法律怎麼說?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同時,公安部近日公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加明確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權利保護。意見稿提出,侮辱、謾駡、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應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可以看到,在法律層面對于員警等執法人員的正當執法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同時,也意味著對於擾亂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甚至進行侮辱、攻擊等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公安提醒

請廣大網友理性發言,不要以為有了互聯網的“虛擬保護”,就可以對正當的執法人員進行隨意侮辱,任何惡意造謠、辱駡詆毀公安民警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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