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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中的證據問題

仲裁在生活中主要是勞動仲裁多一點, 勞動仲裁又是我們很多時候不得不走的程式, 那麼仲裁中證據怎麼舉證和提供, 和審判中有啥差別, 下面小編給大家做詳細講解。

在仲裁中, 雙方不是原告和被告, 而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關係, 和審判一樣, 仲裁也是講究證據的, 也是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 也可以自行調查事實, 收集證據。 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 收集證據時, 認為有必要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的, 應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

經通知而一方或各方當事人均不到場的, 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動不受影響。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諮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 當事人有義務向專家或鑒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關資料、檔或財產、貨物, 以供專家或鑒定人審閱、檢驗或鑒定。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請專家出庭作證。

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 應送給各方當事人, 給予各方當事人對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意見的機會。 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鑒定人參加開庭的, 經仲裁庭同意後, 專家或鑒定人可以參加開庭, 並在仲裁庭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情況下就他們的報告作出解釋。

所有證據材料, 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專家報告均由仲裁庭審查後決定是否採納。 仲裁庭有權對證據的相關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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