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去法院打官司的時候, 常常會遇到法官問我們是否走簡易程式或者自己的案件不知怎麼的就寫的簡易程式, 相信很多人都對這個概念比較模糊, 簡易程式到底是什麼意思, 走簡易程式對自己的官司有沒有影響, 詳細這些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下面小編就給大家講講法院的簡易程式問題。
首先明確一點, 簡易程式不會對,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公正審判有什麼影響, 這個大家可以放心。
那麼什麼是簡易程式呢, 先看下概念, 簡易程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式,是相對于普通程式而言的。
那麼簡易程式有哪些特點呢, 有以下幾點: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 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式簡便。 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 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而普通程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 可以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托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 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五)庭審程式簡化。 不需要嚴格劃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認等訴訟階段,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只要能達到全面查清案件事實、正確解決糾紛的目的即可。 簡易程式僅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