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仲裁案件的審理方式和流程

仲裁作為勞動爭議的解決管道, 如何審理, 和審判開庭有沒有區別,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講解下仲裁庭的開庭審理方式和全部流程及注意事項。

大家都知道, 法院審判開庭必須公開進行, 仲裁沒有這麼嚴格的要求, 怎麼審理, 當事人可以約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 也就是說方式這個很靈活, 在任何情形下, 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 給予各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 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者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 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檔進行審理。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用詢問式或辯論式審理案件。 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或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合議。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發佈程式指令、發出問題單、舉行庭前會議、召開預備庭、製作審理範圍書等。

仲裁案件第一次開庭審理的日期, 經仲裁庭決定後, 由秘書局于開庭前20天(涉外案件)或15天(國內案件、簡易程式案件)通知雙方當事人。 但第一次開庭以後的開庭審理日期及延期後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 不受20天或15天期限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 可以請求延期開庭,

但必須在開庭前10天(涉外案件)或7天(國內案件、簡易程式案件)以書面形式向秘書局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決定。

仲裁地和開庭地點

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仲裁地的, 從其約定。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 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所在地為仲裁地。

仲裁裁決應視為在仲裁地做出。

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 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 但除外情形按照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由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北京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 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 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 由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該分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 經該分會秘書長同意, 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

各方當事人應當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開庭,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 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做出缺席裁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 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涉外案件開庭審理時, 仲裁庭可以製作庭審筆錄及/或影音記錄。 仲裁庭認為必要時, 可以製作庭審要點, 並要求當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證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庭審筆錄或庭審要點上簽字或者蓋章。 庭審筆錄和影音記錄供仲裁庭查用。

國內案件開庭審理時,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簡要記入筆錄。 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 可以申請補正;仲裁庭不同意其補正的, 應當將該申請記錄在案。 記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