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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的區別

交通肇事犯罪逃逸過程中至死亡的構成故意殺人罪嗎?首先我們要看一下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一、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夠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 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首先, 必須剝奪他人的生命行為, 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 以不作為行為實施殺人罪, 只有這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殺人的方法有很多種, 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 比如刀槍棍棒、磚頭瓦塊、車輛的,

也可以徒手殺人。 其次, 剝奪生命的行為是非法行為, 即違反了國家法律。 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故意殺人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並希望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

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 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 而是放任自流聽之, 任之, 任平同意它的發生。

故意殺人罪和過失犯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主觀方面不同, 前者故意為其心理上的主觀態度, 後者為過失。 故意殺人罪對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 過失致人死亡罪責對結果發生持否定態度。 交通肇事犯罪雖然可能導致受害人死亡, 但肇事者並不希望死亡結果的發生, 而以駕駛車輛為手段實施的故意殺人罪其主觀上存有故意並不反對死亡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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