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提出並非偶然。
很多晚期癌症患者, 在生命的最後階段承受著巨大的痛苦, 因為沒有更好的治療方法, 患者的痛苦難以緩解, 毫無生存品質的等待死神的降臨;還有一些患者, 因為各種原因, 明明已經大腦死亡, 沒有了意識, 人體處於一種“植物人”狀態, 卻偏偏頑強的生存著, 他(她)們沒有自我感覺, 也沒有認知能力, 他(她)們的存活純粹屬於人道的救助, 給家人和社會造成了沉重的負擔, 他(她)們雖然沒有痛苦, 但也沒有了任何生存的價值。
基於此, 安樂死的提出, 也就順理成章了。
先看一看, 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是指對無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療或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 安樂死一詞源于希臘文, 意思是" 幸福"地死亡。 它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安樂的無痛苦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在中國, 安樂死的定義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狀態下,
安樂死一經提出,
就有了支持和反對兩大陣營,
而且這兩大陣營的爭論從來就沒有停止過。
1、否定安樂死 認為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
2、肯定安樂死 認為人類從生到死是必然的, 病人患上不治之症, 是醫學科學技術在短時間內無法治癒或緩解的, 病人與其痛苦的活著, 倒不如選擇有尊嚴的安樂死。
其實上述爭論, 究竟是要直接禁止還是要推行, 最終的焦點還是生命的處置權, 也就是自己的生命權可否由自己處置的問題。
對於安樂死的立法, 早在1937年, 美國的內布拉斯加洲立法機關就討論過一個安樂死的法案;1996年, 澳大利亞北部地方議會通過了《晚期病人權利法》, 這是人類首次出現允許安樂死的法律, 由於這部法律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該法律在實施一年後即告停止。
2001年, 荷蘭在世界上首先通過了安樂死的法案, 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施安樂死, 荷蘭也就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隨後於2002年, 比利時等國家也相繼通過了類似的法案,
荷蘭的安樂死法案裡並沒有規定實施安樂死的對象必須是荷蘭籍的公民, 也沒有規定必須要在荷蘭居住多久的人才可以受到這項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根據目前的法案只要是在荷蘭,就可以按照荷蘭的安樂死法案來執行。
正是因為這一點,一些國家的醫生和病人,特別是來自歐洲地區、美國及加拿大的患者,考慮前往荷蘭接受安樂死。
也就是所謂的“死亡旅行”。
目前,安樂死在中國還是非法的。
1986年6月,陝西省漢中市檢查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實施安樂死的醫師提起公訴,案件審理6年後,醫師無罪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安樂死的合法化,在中國,不管以什麼樣的理由為患者實施安樂死,都是違法的。
2005年,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節目曾經對觀眾調查,有62%的觀眾贊同安樂死,有30%的觀眾反對安樂死。2009年,曾經有學者對864人進行了調查,支持的為623人,占72.1%,反對的241人,占27.9%。進一步分析發現,是否支持安樂死的態度,與被調查物件所在的區域和從事的職業有密切關係,醫務人員和經濟發達的地區的被調查的物件,支援安樂死的比例較高。
其實,安樂死的問題極其複雜,不單純是醫學問題和法律問題,還涉及到社會、倫理、心理等多個學科,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都應立足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醫務人員,更應該在目前法律的範疇內依法行醫,多多做好臨終關懷工作,盡目前的醫學技術為患者減輕痛苦。這,才是最人道的精神和關懷。
【參考文獻】
張德雲等 “關於安樂死的思考” 西南國防醫學2011.8
李亦萌等 “荷蘭、比利時安樂死合法化的成效與反思” Chinese Medical Ethics 2014.8
正是因為這一點,一些國家的醫生和病人,特別是來自歐洲地區、美國及加拿大的患者,考慮前往荷蘭接受安樂死。
也就是所謂的“死亡旅行”。
目前,安樂死在中國還是非法的。
1986年6月,陝西省漢中市檢查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實施安樂死的醫師提起公訴,案件審理6年後,醫師無罪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安樂死的合法化,在中國,不管以什麼樣的理由為患者實施安樂死,都是違法的。
2005年,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節目曾經對觀眾調查,有62%的觀眾贊同安樂死,有30%的觀眾反對安樂死。2009年,曾經有學者對864人進行了調查,支持的為623人,占72.1%,反對的241人,占27.9%。進一步分析發現,是否支持安樂死的態度,與被調查物件所在的區域和從事的職業有密切關係,醫務人員和經濟發達的地區的被調查的物件,支援安樂死的比例較高。
其實,安樂死的問題極其複雜,不單純是醫學問題和法律問題,還涉及到社會、倫理、心理等多個學科,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都應立足以人為本的思想,作為醫務人員,更應該在目前法律的範疇內依法行醫,多多做好臨終關懷工作,盡目前的醫學技術為患者減輕痛苦。這,才是最人道的精神和關懷。
【參考文獻】
張德雲等 “關於安樂死的思考” 西南國防醫學2011.8
李亦萌等 “荷蘭、比利時安樂死合法化的成效與反思” Chinese Medical Ethics 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