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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人社部發話了,以後拖欠農民工工資將被國家“拉黑”!

為規範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加強對拖欠工資違法失信用人單位的懲戒,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人社部日前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雖然距離年底還有好幾個月

但這個消息

確實是讓工作在外的農民工更多了一份保障

那麼, 問題來了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

會被處罰並列入“黑名單”呢?

小編敲黑板, 劃重點!

什麼情況將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 是指違反國家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存在拖欠工資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按照管轄許可權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1

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 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2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 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併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人社部門需履行什麼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工作, 每半年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送本行政區域的拖欠工資“黑名單”。

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依據行政執法管轄許可權, 負責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過程中,

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予以處理。

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 誰認定, 誰負責”, 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拖欠工資“黑名單”將被公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 應當提前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核准無誤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列入決定應當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於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用人單位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應當提前書面告知,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核准無誤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列入決定應當列明用人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權利救濟期限和途徑、作出決定機關等。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資訊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拖欠工資“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用人單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計算。

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規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於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決定將其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用人單位未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再次發生規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期限為2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決定將用人單位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

用人單位被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更正拖欠工資“黑名單”。

用人單位被移出拖欠工資“黑名單”管理的,相關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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