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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徐顯明:完善電子商務立法

電子商務監管,重在立法,以保證有關行政、司法行為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對此,建議:

一、 電子商務立法要有利於電子商務行業健康發展。 行業健康發展有兩個層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對整體市場有益無害,二是其本身規範有序。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迅猛,在轉方式、調結構、促就業、惠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存在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洩露個人資訊、消費者維權難等突出問題。

二、 電子商務立法要把握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素。 電子商務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電子商務立法必須把握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素:電子商務市場主體、電子商務市場客體、電子商務市場機制。

三、 電子商務立法要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優先方向。 在電子商務立法中,要注意兩個方面的平衡:一是各方權利之間的平衡,二是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 實現這兩個方面的平衡,核心是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原點和優先方向,要以消費者的權利制約電商的權利,通過合理強化電商的義務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四、 電子商務立法要強化個人資訊保護。 在電子商務立法中加強個人資訊保護,要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立資訊保護義務,明確各市場交易主體和有關部門的資訊保護義務,以及發生資訊洩露、資訊侵害時的救護機制。

二是設置資訊保護措施體系,尤其是資訊保護標準的建立和必要的資訊保護技術措施的強制應用。 三是明確資訊保護責任,對各市場交易主體和有關部門違反資訊保護義務的行為,根據是否造成損害、造成損害大小區別設置嚴格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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