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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要求刑事辯護“全覆蓋”:避免冤假錯案,不讓法槌敲出雜音!

如果問一名法律專業人士“強制辯護”是什麼, 你會得到這樣的回答:強制辯護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 讓每名被告人在無法得到律師的幫助時, 獲得由國家提供的必要法律幫助。 但回答又往往會以這樣一句讓人遺憾的話收尾:我國並沒有建立強制辯護制度。

這最後一句話已經成為化蛇添足, 在不遠的將來, 中國的刑事法庭上, 將不會再出現空蕩蕩的辯護席, 所有被告人都會有律師。

10月11日, 最高法、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 將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陝西等八省市,

試點在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的律師辯護全覆蓋。 據執業律師分析, 按照這樣的模式, 我國審判階段的刑事辯護率在試點地區將完全趕上、甚至超過發達國家的水準。

破解辯護率魔咒

辯護率是個硬指標。 30%, 這可能是近年來對全國刑事訴訟辯護率最樂觀的估計。 事實上, 有機構曾選取了全國範圍內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370萬份裁判文書, 大資料的分析結果是, 有律師代理的刑事案件數量為53萬餘件, 僅占14%。

辯護率不只是一個上下浮動的數字。 被告人獲得有效的辯護, 不僅是在程式上保障他的人權, 還有助於法官查清案件事實, 精准適用法律並作出判決, 更重要的是, 有效的辯護能讓防錯體系變得更加完備, 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 不讓法槌敲出雜音。

“張氏叔侄強姦案”和“蕭山五青年劫殺案”是兩起發生在浙江的冤錯案, 改判被告人無罪後轟動一時。 事後時任浙江高院院長齊奇反思道:冤錯案件的病灶病根, 就在於有的大案對律師的辯護意見不夠重視,

而有的小案因沒有辯護人, 法庭沒有兼聽則明。 據浙江高院統計, 2011年前審結的浙江刑事案件約70%以上的被告人在開庭中沒有獲得刑事辯護, 法庭上控辯失衡的狀況十分明顯。

冤假錯案對社會是難忍之痛, 對法律人更是不能承受之重。 也正是在浙江的司法機關,

從2013年起率先試行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對沒有委託辯護人、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 地方上的成功經驗被推廣全國試點, “三年以上”的條件深化為刑事辯護“全覆蓋”。 本次出臺的《辦法》規定, 不管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上的“大案”還是可能判處拘役、緩刑的“小案”, 被告人都必須獲得律師的辯護。 《辦法》更是明確, 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 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 應當裁定撤銷原判, 發回重審。 律師缺席, 帶來的是裁判結果的一票否決。

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 沒有案情的“輕重之分”, 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沒有案件的“大小之別”。 這是《辦法》字裡行間的內核。

扶正失衡的天平

“全覆蓋”指的是廣度, 《辦法》所延展的有效辯護, 則是在縱深的維度上邁出大步。

眾所周知, 訴訟不平衡, 天平就會失衡。 在浙江“蕭山五青年劫殺案”中, 有時年18歲的田孝平。 在當年一審開庭時, 五名被告人中只有他一人對犯罪供認不諱。 “我之所以承認, 是因為律師要求我這麼做, 我也想保住這條命。 ”事後, 田孝平領刑無期徒刑, 雖然有律師為其辯護, 但在田孝平經歷的庭審中天平從一開始就已傾斜:本應為他據理力爭的人, 勸告他扔掉了手中的所有砝碼。

庭審是對抗,爭的是輸贏,但卻絕不是意氣之爭。控辯雙方針鋒相對、法庭居中裁判,是要通過對抗一點點打磨、拼湊、還原被時間模糊的案件實情。被告人獲罪並不是刑事訴訟的終極目的,律師依法進行辯護也不是要與誰作對。訴辯對抗的出發點和歸宿,只能是公平正義。

庭審要想不空心化,辯護就不能走過場。《辦法》除了通過律師辯護全覆蓋,促進辯護總量的提升外,更注重推動實質辯護,與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適應。《辦法》要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為辯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強調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申請出庭作證權,尊重律師辯護意見。

首先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這樣他們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進而去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司法機關一道,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改革深入需要制度創新

司法體制改革不是口號,更不是概念遊戲。改革的成就,需要落地生根的智慧、久久為功的毅力、一往無前的決心。

毫無疑問,律師辯護全覆蓋是一項具體的改革措施,但它的真正意義需要在更為宏大的改革體系中體現。它就如同一片嫩綠的新葉,生長在司法體制改革枝幹之上。參天大樹的生機並不在於樹幹有多高,有多粗,枝繁還需葉茂。司法體制改革的枝幹為律師辯護全覆蓋提供了養料和基礎,而一個個指導實踐的辦法出臺則為司法體制改革提供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三年多以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改革不斷推進。但是,這些改革要見實效就不能單兵推進。如何最大限度發揮效果、激發動能、搬開障礙,是擺在一切司法改革的參與者面前時時叩問的問題。更為廣泛的律師辯護,將為通過刑事訴訟實現公平正義的一系列改革提供制度支撐。

律師辯護全覆蓋更是一種宣示。隨著一項項改革舉措基本完成,司法體制改革“四梁八柱”的主體框架基本確立,但改革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司法改革需要制度創新,而一項項以往想都不曾想的創新,正將我們的事業推向以往想都不敢想的高度。

在距離黨的十九大僅只一周之遙時,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出臺向釋放出這樣的信號:司法體制改革,從沒有放慢它的中國速度。

庭審是對抗,爭的是輸贏,但卻絕不是意氣之爭。控辯雙方針鋒相對、法庭居中裁判,是要通過對抗一點點打磨、拼湊、還原被時間模糊的案件實情。被告人獲罪並不是刑事訴訟的終極目的,律師依法進行辯護也不是要與誰作對。訴辯對抗的出發點和歸宿,只能是公平正義。

庭審要想不空心化,辯護就不能走過場。《辦法》除了通過律師辯護全覆蓋,促進辯護總量的提升外,更注重推動實質辯護,與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相適應。《辦法》要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為辯護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強調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申請出庭作證權,尊重律師辯護意見。

首先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這樣他們才可能真正發揮作用,進而去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司法機關一道,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改革深入需要制度創新

司法體制改革不是口號,更不是概念遊戲。改革的成就,需要落地生根的智慧、久久為功的毅力、一往無前的決心。

毫無疑問,律師辯護全覆蓋是一項具體的改革措施,但它的真正意義需要在更為宏大的改革體系中體現。它就如同一片嫩綠的新葉,生長在司法體制改革枝幹之上。參天大樹的生機並不在於樹幹有多高,有多粗,枝繁還需葉茂。司法體制改革的枝幹為律師辯護全覆蓋提供了養料和基礎,而一個個指導實踐的辦法出臺則為司法體制改革提供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三年多以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改革不斷推進。但是,這些改革要見實效就不能單兵推進。如何最大限度發揮效果、激發動能、搬開障礙,是擺在一切司法改革的參與者面前時時叩問的問題。更為廣泛的律師辯護,將為通過刑事訴訟實現公平正義的一系列改革提供制度支撐。

律師辯護全覆蓋更是一種宣示。隨著一項項改革舉措基本完成,司法體制改革“四梁八柱”的主體框架基本確立,但改革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司法改革需要制度創新,而一項項以往想都不曾想的創新,正將我們的事業推向以往想都不敢想的高度。

在距離黨的十九大僅只一周之遙時,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出臺向釋放出這樣的信號:司法體制改革,從沒有放慢它的中國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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