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制革工業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leather making industry
( HJ 859.1—2017 2017-09-29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 完善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系, 指導和規範制革工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制定本標準。
技術規範適用於所有制革工業排汙單位, 含鞣制工序(包括複鞣工序)的制革企業於2017年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其他制革企業於2020年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
排污口差異化管理
制革工業排汙單位水污染物主要來源包括:準備工段的水洗、浸水、脫脂、脫毛、浸灰、脫灰、軟化等工序, 主要水污染物為有機物、無機鹽和懸浮物;鞣制工段的浸酸和鞣制等工序, 主要水污染物為無機鹽、三價鉻、懸浮物等;以及濕整飾工段的中和、複鞣、染色、加脂、噴塗、除塵等工序, 主要水污染物為有機物和懸浮物。 排放廢水類別分為含鉻廢水(如使用三價鉻鞣劑進行鞣制加工)、其他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等。 按照現行環保政策要求, 制革工業排汙單位生產廢水只能有一個總排放口。
許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本標準根據行業特點, 明確制革工業排汙單位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鉻等污染物專案許可排放量, 對位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環境保護部正式發佈的檔中規定的總氮、總磷總量控制區域內的制革工業排汙單位,
含鉻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 總鉻監測點位於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 因此, 核算總鉻許可排放量時, 使用含鉻廢水的基準排水量, 核算化學需氧量、氨氮等許可排放量時, 使用全廠廢水基準排水量。
制革生產加工中的水量通常以皮重進行計量。 目前, 環評批復中對企業產能單位的表述各不相同, 分別以張數、成品革面積進行計量。 本標準明確了不同原料皮重量、面積、張數之間的換算關係, 統一核算許可排放量時產品產能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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