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時政>正文

制革行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發佈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制革工業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leather and fur making industry—leather making industry

( HJ 859.1—2017 2017-09-29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 號), 完善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系, 指導和規範制革工業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制定本標準。

技術規範適用於所有制革工業排汙單位, 含鞣制工序(包括複鞣工序)的制革企業於2017年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其他制革企業於2020年前實行排汙許可簡化管理。

制革工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發放範圍與時序與《固定污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保持一致。

排污口差異化管理

制革工業排汙單位水污染物主要來源包括:準備工段的水洗、浸水、脫脂、脫毛、浸灰、脫灰、軟化等工序, 主要水污染物為有機物、無機鹽和懸浮物;鞣制工段的浸酸和鞣制等工序, 主要水污染物為無機鹽、三價鉻、懸浮物等;以及濕整飾工段的中和、複鞣、染色、加脂、噴塗、除塵等工序, 主要水污染物為有機物和懸浮物。 排放廢水類別分為含鉻廢水(如使用三價鉻鞣劑進行鞣制加工)、其他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等。 按照現行環保政策要求, 制革工業排汙單位生產廢水只能有一個總排放口。

含鉻廢水單獨沉澱處理達標匯入其他生產廢水處理系統, 經處理後通過總排放口排放。 其中, 廢水總排放口和含鉻廢水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 其餘為一般排放口。 大氣污染物主要來源於鍋爐廢氣、塗飾車間塗飾有機廢氣(大部分為水性塗飾材料, 不產生有機廢氣)、磨革車間磨革粉塵、原料皮庫及污水治理設施產生的惡臭氣體等。 其中, 鍋爐供熱系統煙囪為主要排放口, 其餘為一般排放口。

許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本標準根據行業特點, 明確制革工業排汙單位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鉻等污染物專案許可排放量, 對位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環境保護部正式發佈的檔中規定的總氮、總磷總量控制區域內的制革工業排汙單位,

還對總氮、總磷許可排放量。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等相關檔, 應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並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明確實施總鉻許可排放量。 針對以往總鉻監測點位、總量核算節點不清晰的問題, 本標準明確了制革工業水污染物中總鉻許可排放量由車間或生產設施排口許可排放濃度、產品產能及含鉻廢水基準排水量確定;其他水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由總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產品產能及全廠廢水基準排水量確定。 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許可排放量由設計燃料用量、廢氣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基準煙氣量確定。

含鉻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 總鉻監測點位於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 因此, 核算總鉻許可排放量時, 使用含鉻廢水的基準排水量, 核算化學需氧量、氨氮等許可排放量時, 使用全廠廢水基準排水量。

制革生產加工中的水量通常以皮重進行計量。 目前, 環評批復中對企業產能單位的表述各不相同, 分別以張數、成品革面積進行計量。 本標準明確了不同原料皮重量、面積、張數之間的換算關係, 統一核算許可排放量時產品產能計算單位。

點擊左下角 閱讀原文 可在環保部網站下載PDF原文。

《中國皮革》手機版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