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0月13日電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污、受賄案, 對被告人楊秀珠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追繳楊秀珠貪污、受賄所得人民幣二千六百三十九萬九千四百五十五元。
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 被告人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鑒於楊秀珠主動回國投案, 如實供述罪行, 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 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