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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題:吳迪和亞莉離婚了,彩禮怎麼辦?

農民工吳迪和小鎮姑娘亞莉是一對甜蜜的戀人, 兩人已經在一起2年了。 前些年吳迪南下打工, 非常艱辛地積攢了4萬元, 其中2萬元用於訂婚時給亞莉家的彩禮, 剩下兩萬元用於籌備婚禮。 亞莉見吳迪如此大方地為自己花錢, 迅速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和婚禮, 但由於之前兩人都是兩地分居, 接觸並不多, 結婚之後接觸多了, 亞莉發現婚姻生活並沒有自己想像中那麼美好, 吳迪身上的一些缺點也漸漸顯露, 雙方的矛盾越來越多。

吳迪和亞莉都很理智, 決定不結婚了, 隨即辦理了離婚手續, 但是在2萬元彩禮金方面雙方爭議非常大,

吳迪說自己這兩萬元來得不容易, 給你這個錢是為了結婚, 既然不結婚了彩禮錢必須退還。 亞莉聽後非常生氣, 說:“婚結不成是兩個人的責任, 彩禮是你自願贈與我的, 給我之後不得反悔、堅決不能退。 ”

這種情況下2萬元彩禮錢該怎麼處理呢?

首先,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 並且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

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 但是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 彩禮是一種特殊的贈與。 其特殊性在於:

一、贈送彩禮的目的在於締結婚姻, 而一般的贈與不會帶有什麼特殊目的;

二、當事人贈送彩禮並不一定是完全出於自願, 而往往是迫於民俗和習慣的壓力。

其次, 彩禮的性質是民間習俗, 首先當地要有這種習俗。 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 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

如果雙方締結婚姻關係, 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 彩禮屬受贈人所有。

如果結婚不成, 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 彩禮應該返還贈與人。 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 也應該酌情返還。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於彩禮能否要求返還也做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所以, 送“禮”需謹慎, 離婚有風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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